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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你了解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12 11:51:05 阅读量:155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你了解吗?

 

一、引言

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义务、赡养义务,大家都知道;但是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你知道吗?
老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这老话说得可不对了,严重悖离了新时代社会所倡导的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
《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我们用一个真实案例来看一看,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如何要求的。

 

二、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问题导致陈某精神失常。
2019年2月病情严重的陈某被其父亲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陈某父亲支付首期医疗费用。因陈某父亲已逾70周岁,无力垫付陈某的后续医疗及生活费用。
住院期间,陈某父亲多次要求陈某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陈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但陈某某一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陈某父亲以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自2019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治疗期间的扶养费共计10200元,并从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
(案例来源:微信公众号“福建高院”)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陈某现因精神病住院治疗,无收入来源,陈某某作为陈某的丈夫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为陈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陈某请求陈某某支付扶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某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9736.22元;
2、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某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3600元;
3、陈某某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给陈某当月医疗费、生活费600元。

 

四、当代普法

虽然有开篇“各自飞”的老话,但还有一句“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夫妻并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契约。从个体的经济视角说,就有物资交换、安全保障、风险防范等多重功能;从社会层面上来说,婚姻制度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私事”,更是立法者要予以调整和规范的“公事”————婚姻不仅仅是个体的,更是社会的和国家的,每一个家庭都是支撑起稳定社会的重要载体。
家庭、配偶,不是你想抛弃就能抛弃的——《民法典》需要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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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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