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路XX新村XX栋XX室
被申请人就张诉我离婚一案作出如下答复:
一、同意终止与
我和张x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不可能和解了。张x之前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决定不离开后,这两个人到目前为止已经分居了。因此,他们同意解除与张x的婚姻关系。
二、张的女儿X 抚养
我和张某的女儿是抚养,但张某应保证女儿本人抚养不能交给她的父母抚养;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确保他们得到足够的照顾和保护,使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和发展,否则我有权改变抚养关系。这孩子很小,以前一直由我照顾。张x并没有在意这个孩子。我不能一直参加这项工作。我的生活基本上是由父母、兄弟和朋友支撑的。目前,我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我女儿的抚养费用。因此,我只能保证每月付给她XX元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婚后,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面积为XX平方米、市值为XX万元的房子。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应向我支付房价的一半,即XX万元。
2.自从他的孩子出生后,张x就没有给过他的家人任何钱。已经两年零七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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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是XX元。那么,他应该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要一半。3.银行存款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4.其他家庭的共同财产约为1万元。由于该房屋归张某所有,该房产也归张某所有,张某将支付我5000元。
四、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由双方承担。为了维持生活,我两次借了10000元作为家庭生活费用和子女费用抚养。这些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已由法院的有效判决确认,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请法院采纳上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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