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东城区有这样一个判决值得一说。
有一对老人,名下有一套房子,小女儿一家三口和老两口,居住在这所房子里。
1998年,房子拆迁了,回迁房还在老两口名下。
后因小女儿和女婿离婚,女婿搬离此房屋。
如今老两口去世,老人的其他子女要分割这套房产,那么,已经离婚的女婿还有房产分割权吗?
王兴华律师对此表示:
首先,该女婿是不能直接分割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但是他的居住权益是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的。
根据当年房屋的拆迁政策,结合本案案情,女婿作为拆迁时被安置人口,对房屋应该享有安置利益。
其次,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之前,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拆迁安置案件中,共同居住或者使用房屋亲属作为被安置人,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得到居住权益的相关补偿。
但是《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安置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自己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在获得法院的确认后,还可以去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只要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居住权利就完全得到了相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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