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花,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博,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xx,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0xxx。
原告王花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刘凯博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花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段猷钦归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老家别墅以及债权4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5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与2005年3月10日生育女孩段彬彬,于2007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段猷钦。因被告多次家暴行为,导致双方感情恶化,最终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23年2月起离婚,但贵院以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为由,于2023年3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贵院判决以来,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分居至今已长达四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
被告段xx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王花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主体资料、被告主体资料、结婚证复印件、子女的户籍资料、原告交房租记录、判决书、原告的银行流水、原告与装修公司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
被告段xx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王花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王花与被告段xx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17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3月10日生育女儿段彬彬,现已成年,于2007年10月21日生育儿子段猷钦,目前跟随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因疫情的影响以及生活的需要,原告王花和被告段xx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
情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王花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王花陈述2019年在武冈市湾头桥镇庾家桥1组有一幢别墅,被告段xx在束埔寨开了一家宾馆和一家粉面馆,被告段xx对原告的哥哥享有债权,对黄家齐享有300000元的债权。
本院认为,原告王花与被告段x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婚后生儿育女、置办家产,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提供了交纳房屋租金的收款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分居,该分居系原告在国内、被告在国外等客观因素所产生,是为了工作、赚钱导致的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在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也曾表示将产业全部便宜一点处理掉回国并向原告表示歉意,原、被告若能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因分居生活所造成的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花要求与被告段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
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
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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