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创设夫妻关系的婚姻行为是身份法上的行为。
男女须有结婚的合意,但婚姻的成立条件与程序,婚姻的效力及解除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
婚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共同点,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各自不同的本质属性,婚姻行为与合同行为中虽然都要求有合意,但婚姻行为却不能也无法适用合同行为规则。
婚姻成立的要件,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实质性要件。
实质性要件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要件,指当事人本身的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符合法律要求。
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之间须无禁止的亲属关系等。
实质性要件有轻重的不同,依其轻重差别,要件的欠缺,其效力不同。
有的要件欠缺会使婚姻绝对无效,可称为无效要件;有的要件欠缺,并不妨碍成立婚姻,但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撤销而使婚姻归于无效,可称为撤销要件。
二是形式要件。
是指婚姻的成立的方式需符合法律的要求。
要求结婚的程序必须合法,是规定形式要件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