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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纠纷终裁:34660元彩礼返还13000元,法院如何判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1 15:35:11 阅读量:395



原告: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腾芳,xx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甜x,女。

被告:x,女,系被告罗甜x母亲。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罗甜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罗益秀独任审理,书记员邹妮担任法庭记录,于2023年5月15日在xx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22年10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见面相识,当天按照农村习俗确立恋爱关系,为此原告花费34660(被告罗甜x红包26800元、x1280元、被告罗甜x兄长和妹妹各628元、媒人胡金连6800元)。后被告x及家人共给付原告1476元。当天下午原告发现被告罗甜x智力欠缺,向媒人罗秀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媒人在2022年10月23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关系,要求被告退一半彩礼未果,故请求人民法

院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34660元彩礼。

被告罗甜xx辩称,原、被告见面时,原告便知被告罗罗甜x大致情况,中午在原告家吃饭,原告家人表示:“有娶总比没有好”。原告给被告的红包不是彩礼,而是附条件的赠与,故被告不应返还原告红包。同时原告为了逼迫被告退回红包,侮辱诽谤被告罗甜x精神不正常,为此被告保留追究原告侮辱诽谤行为的责任。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22年10月1日,原告亲戚罗秀英和媒人胡金连介绍被告罗甜x见面相识,当天中午双方在原告家中吃饭,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给予被告罗甜x红包26,800元(该红包由被告x收取),被告x红包1280元,被告罗甜x哥哥及妹妹各628元,媒人胡金连红包6800元。被告当天给付原告红包888元,后原告过生日,被告家人给原告红包588元10月4日,原告继续外出务工,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原告感觉被告罗甜x智力欠缺,随后表示不愿意与被告继续交往。

另查明,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媒人证词予以存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xx与被告罗甜x发生的钱款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产生,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带有中国民间习俗彩礼性质。现双方已经分手,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各自给付对方的红包金额未有异议,剔除媒人胡金连的红包6800元,双方及家人给予的红包相互抵扣后,足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方支付了彩礼共计27860元。本案中,被告罗甜x文化程度低,原告对被告智力是否欠缺应有所了解。原、被告在见面当天就给予被告彩礼,有点操之过急。本院根据彩礼的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考虑由被告方返还原告1.3万元较为合适,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在本案中送给媒人的礼金,接受主体不是本案被告,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一并审理,双方亦可另行私下协商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1.3万元。

本案受理费333.25元,由被告罗甜xx承担。

上述需支付的款项被告直接支付至xx省xx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户名为xx县人民法院,账号为19060xxxx3843,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接收上诉状部门为本院立案庭),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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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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