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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却证据不足导致离婚请求遭驳回: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30 11:01:01 阅读量:1078


 

原告: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粟xx,男。

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到庭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粟锦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粟锦珑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710月25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2月7日生育龙凤胎粟锦珑(儿子)、粟锦玲(女儿)。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或冷战,现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缺席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仅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主体资格及结婚登记、生育小孩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庭审调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告xx与被告xx201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10月25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82月7日生育龙凤胎男孩粟锦珑、女孩粟锦玲。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双方均应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性格差异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本案原、被告婚后育有两个小孩均还年幼,和谐稳定的家庭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虽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或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xx要求与被告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要求与被告xx离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出现的名字属于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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