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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约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有效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317


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内容是没有效力的。

      为什么这么说?家理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首先,协议不能对身份关系的内容作出约定,所以你们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经济补偿实际上是变相对离婚以及离婚的财产分割等作出约束,实际上可能会出现限制离婚自由的内容,所以通常不建议在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中对离婚及财产分割一事作出约定,否则该约定极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您想提前约定财产的归属,我们建议您直接与对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的财产、婚后获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例如房屋、车辆、存款、理财、贵金属、古董家具等,可以直接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二人名下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时一定要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进行,双方均需要在协议上签字、签署日期。

      对于房屋、车辆这种价值较高的财产类型,也可以采取约定双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女方享有房屋70%的产权份额,男方享有房屋30%的产权份额。

      以此类方式进行约定,避免掺杂感情因素,协议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种情况下,也才能够实现你们签署协议的目的。

      除了您提到的这种情况,还有可能会约定如果对方出轨或者家暴情况时,对方应当支付多少补偿,这种协议与您提到的有一定的类似,统称为“忠诚协议”,对于这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该约定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所以不支持这种协议的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应当对签订协议的内容有着明确认识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只要双方在协议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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