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林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商品房如何进行分割丘敏律师建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且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