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唐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在婚内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并决定分居。
此外约定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双方各持一套房产,儿子归李某所有。
唐某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
李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
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现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据《分居协议书》分割财产。
?01案情分析1. 关于《分居协议书》,系婚内基于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协议应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2. 关于房屋,双方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属,基于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双方可根据协议书要求实际履行。
3. 关于离婚,双方经调解后,仍坚持离婚。
根据双方提供各自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02法律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3律师提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下证据能有效证明。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但口头约定需获得对方的认可。
3. 居委会(或物业)提供的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 双方来往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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