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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561


“员工持股计划”常见于一些规模相对不是特别大的企业,老板为了“笼络”住核心骨干员工,和其签订协议,约定员工可以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买走公司部分股权。

      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RSU的不同之处在于,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拿到公司股权时需要支付一笔相对巨大的对价款,而其收益来自于每年年底固定的“股权分红”,并且员工可以取得公司正式的股东身份,行使类似于查账的权利。

      期权和RSU都属于直接给了员工一部分公司股票,员工可以自由买卖这部分股票从而赚钱,但风险在于如果公司股票只跌不涨,那么就没有了卖出股票的空间,并且RSU对应的股票员工没有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虽然对于这种财产的分割没有明文规定,但结合(2018)京0114民初203号案例以及实践经验,离婚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分割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先要判定员工拿到的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一次性与员工签订协议,员工一次性交钱买入股份,“交易行为”不属于长时间的行为,所以主要从买卖时间以及买卖资金的来源两个方面判断财产性质。

      一般来说,婚前完成的持股计划,股份本身属于员工个人,但婚内所得的分红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结婚后短时间内完成交易,同时所有资金都来自于个人财产,那么有可能将股份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他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在婚内签订,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问题,员工取得股权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所以要对“股权”本身进行分割。

      对股权的分割,结合《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倾向于一方得到股权给另一方补偿,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持公司的股东相对稳定,也不需要再让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针对此事公司股权的定价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各种类型的债券,那么在证券交易部门都可以查到公司现值或者公司对自己的“估值”,可以依此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价格。

      第三个问题,员工所持有的股权在每年年末一般会进行分红,婚内进行的分红都可以分割。

      如果公司有盈利但没有分红,非员工一方有证据也只能在离婚案件之外以“股东分红权受损”为由另案起诉,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员工一方给予补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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