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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蕾律师:为了跟对方结婚,送出了车和红包,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597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谈到恋爱过程中一些小额的赠送财物、金钱等行为属于一般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时,送出方主张要回相关财物和现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高蕾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假如恋爱中的两个人已经谈婚论嫁,一方送了车,又送大红包,这类财产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案例案情简介房先生和钱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房先生和钱女士有共同的爱好,恋爱中感情逐步升温。

      恋爱后一年半,他们就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双方见了父母后,房先生送给了钱女士一辆奥迪车用于日常代步。

      房先生的妈妈为了表示对未来儿媳的认可,给钱女士包了一个20万的大红包。

      但没想到,房先生和钱女士在新房买在哪的问题上产生矛盾。

      已经谈婚论嫁的房先生和钱女士终分道扬镳。

      房先生称奥迪车和20万都是因为双方要结婚了才送给钱女士的,现在双方分手了,钱女士要把这些财物钱款还回来。

      钱女士则认为既然已经送出,就不能再要回去。

      房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钱女士返还奥迪车和20万红包。

      01 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女士是否应返还房先生及其母亲在恋爱期间赠与的奥迪车和20万红包。

      本案中,房先生要求钱女士返还的财物是比较大额,且含有一定特殊含义的财物、钱款,在判断钱女士是否应返还时,应结合当时的背景,财物金额以及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一、奥迪车的认定房先生与钱女士在谈婚论嫁之后,房先生送出了一辆奥迪车给钱女士代步。

      如果房先生只是一般工薪阶层,家境也普通,则奥迪车超出了房先生的日常消费能力,应认定是大额价值的赠与。

      而且房先生赠与钱女士奥迪车是基于双方即将结婚这样的一个考量,因此房先生赠与奥迪车的行为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这类赠与隐含的条件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

      但如果未缔结婚姻关系,则构成解除赠与条件的成就。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失去法律效力。

      房先生可以要回这辆奥迪车。

      二、20万红包的认定20万的红包是房先生妈妈在见过未来儿媳钱女士后送出的,这20万对于工薪阶层的房先生一家显然属于大额支出,同时,房先生的妈妈在送出这份红包时是怀着房先生钱女士能够结婚的美好愿望。

      和奥迪车同理,这20万的红包也应当认定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所附条件也是房先生钱女士缔结婚姻关系。

      若双方没有结婚,则构成解除赠与条件的成就。

      基于此,在房先生钱女士终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房先生可以要回这20万红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02 分析与总结第一,关于赠与性质的认定在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大额财物,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此种赠与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所附条件即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

      但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则构成解除赠与条件的成就,则赠与行为失效。

      第二,判断赠与性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判断赠与的性质时,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恋爱关系进展的程度、给付财物的金额、赠与方的经济条件、给付财物时的背景、赠与的物品是否具有特殊含义(如传家的戒指、手镯)、当地风俗习惯来综合判断。

      如果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则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在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行为失效。

      03?规则提炼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如您有婚恋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欢迎留言咨询高蕾律师。

      本文于2022年8月3日首次发布在高蕾律师公众号,原文链接为为了跟对方结婚,送出了车和红包,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高蕾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qq.com)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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