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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观察 | 父母再婚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41


基本案情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

      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

      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

      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当前,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越来越少,而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许多子女在父母再婚时设置重重障碍,无情干涉,迫使许多父母牺牲了自己的婚姻自由。

      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工作,子女能按时支付老年人的赡养费用,多年的母子情得以重续。

      来源: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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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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