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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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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郑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咨询:夫妻一方出轨与他人生育小孩,离婚抚养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郑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一般综合以下方面因素考虑:(1)一方的过错程度;(2)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4)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生活水平。

      而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子女利益大化原则。

      在实际离婚或抚养权案件中,父母成为矛盾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且多数情况下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等,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一般先从各自的利益考虑,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弱势群体,但父母双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如下面这个案例,综合考虑了双方生活、工作情况和抚养条件以及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过错等具体情形,确定由无过错方季某抚养季某某为宜,离婚损害赔偿确定数额为20000元。

      【案列介绍】基本案情陈某某(女)与季某(男)于2008年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4月24日在柘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于2010年11月3日生育儿子季某某。

      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8月,陈某某携带儿子季某某回娘家居住,期间,陈某某与他人同居并于2016年5月23日生育一男婴。

      2017年6月2日,陈某某向柘荣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陈某某与季某对离婚事项均无异议,但双方均主张要求抚养儿子季某某。

      季某认为陈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季某的感情,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向季某赔礼道歉,儿子季某某由季某抚养。

      案件焦点1.离婚后婚生子季某某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由谁承担;2.陈某某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法院裁判要旨柘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季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双方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经本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陈某某诉求离婚,季某亦已同意,应予准许。

      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具有过错,季某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偏高,酌情确定为20000元。

      季某主张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可另案起诉。

      关于季某某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同居的过错等具体情况,确定由季某抚养为宜。

      抚养费根据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每月1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陈某某主张季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我们善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意见,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郑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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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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