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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的抚养费可以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20


当婚姻不幸破裂时,抚养费作为对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也是父母双方应尽的义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42条对此作出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释〔2020〕22号第49条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案例解析NO.1离婚时约定放弃对方承担或对方少承担事后能反悔么?基本案情李某、某莉相识不久后结婚,并育有一子,经常争吵,两人便决定离婚。

      离婚时,李某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承诺自愿放弃某莉的抚养费,独自抚养孩子的全部抚养费。

      可两年时间过去,李某反悔了,认为某莉是孩子的母亲,应该为孩子出一份抚养费。

      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某莉起诉到法院,向某莉索取抚养费。

      某莉认为当初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李某有稳定的收入,而且家庭并没有什么重大变化导致经济危机,无须进行变更当初的协议内容。

      法院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法官认为,本案李某和某莉当初协议离婚时,对双方经济情况有充分认知,李某在这状况下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

      目前为止,孩子的成长的各种费用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李某的经济与收入也足够维持孩子的生活水平,没有什么重大变化导致经济危机。

      抚养费应按照协议由李某承担。

      所以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李某和某莉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李某独自抚养孩子,但这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要求某莉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

      同时,个案中如何判定“必要”和“合理”很关键。

      法释〔2020〕22号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费应否或如何调整,应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双方的经济情况有无变化以及子女实际需要有无增加等进行调查了解,进行综合考虑。

      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案例解析NO.2离婚后,对方提出减少抚养费,能得到支持么?基本案情小伟和小雪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吵吵闹闹,于三年后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小雪抚养,小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小伟自当年再婚后,又因为疫情原因,就关于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小雪协商,协商不成,小伟开始少付抚养费,小雪诉至法院,要求小伟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法院终支持了小雪的诉请法官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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