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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庭主妇能拿多少赔偿?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71


·?案例简介?·?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

      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

      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以下四个因素确定的: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律师分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在离婚时对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种补偿制度。

      (已废除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条虽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的价值,但是该条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该条法律的适用前提是,如果家庭主妇要想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需要夫妻双方事先约定分别财产制。

      然而,现实总是比法条更加复杂。

      我国大多的家庭实际情况是,并没有多少夫妻会在结婚时签订这种会影响彼此感情的协议,进而一定程度上导致婚姻法第四十条成为几乎无“用武之地”的空壳法律条文。

      于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女性在家庭方面比之男性付出较多,而有一部分的男性还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挣钱养家,辛苦在外奔波,拿钱给你花,而你只需要在家做简单的家务。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角色在不断发生变化。

      由过去的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只是成功男人背后的女人变化”成为如今女性活跃于各种社会活动中。

      然而,无论女性在职场中多么风生水起,她们依然承担着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尤其需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

      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可以说,女人同时担任着全职员工和全职主妇的两个社会角色,而男性方面大多只需扮演好其职场角色即可。

      所以需要承认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更需要能有效实施的法律条文。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民法典删除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无论在离婚时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

      这一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

      但是如何能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仍值得我们思考。

      比如是否可以参考女性在成为家庭主妇前的收入情况,毕竟女性牺牲了多少就有权要求补偿多少;再比如,可以考虑女性在照顾家庭方面时间的长短,精力的多少,金钱成本的多少等。

      (来源网络,如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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