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出现“闪婚闪离”的新闻,也引发了许多关于爱情、婚姻的讨论。
不断增加的离婚数量带来的不仅是婚姻的解体,随之而来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恶性事件。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着社会稳定。
为应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以及遏制草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
不论是否闪电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均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关于离婚登记的程序主要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存在三个步骤:(1)申请。
按照该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除应当出具上述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审查的过程主要的是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如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等。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登记。
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其登记的其他事项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部分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上述第二个步骤之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需要在申请离婚登记30日后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才给予登记离婚。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民法典》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给男女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向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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