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婚姻继承案例 > 北京房产律师——夫妻婚内一方家中拆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夫妻婚内一方家中拆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188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赵某珍、郭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所有,待可办理产权证时登记在二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珍与郭某辉系母子关系。

      1993年3月9日郭某鑫与赵某珍结婚,1993年11月26日生一子即郭某辉。

      2015年12月10日赵某珍与郭某鑫经法院判决离婚。

      二原告起诉郭某鑫、郭某君、郭某丽、郭某亮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因当时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郭某鑫居住使用。

      现诉争房屋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珍、郭某辉所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

      ?被告辩称郭某鑫辩称,赵某珍二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属于恶意诉讼,涉案标的与之前判决书一致。

      ?法院查明据本院之前民事判决书载:郭某鑫与赵某珍1993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郭某辉,2015年二人经本院判决离婚。

      该案赵某珍、郭某辉作为原告起诉郭某鑫等四人,要求对海淀区A号院腾退所取得的两套回迁安置房及腾退补偿款进行分割。

      该案经查2012年4月11日,郭某鑫与北京H公司签订《安置房订购合同》2份,分别购买一号、二号。

      该案本院认为因诉争A号院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仅处理居住使用问题。

      该案本院判决海淀区一号由赵某珍、郭某辉居住使用。

      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赵某珍、郭某辉主张诉争房屋现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要求判决诉争房屋归二人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至二人名下。

      本院与北京H公司进行核实,确认了诉争房屋所在小区正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中。

      ?裁判结果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至二人名下。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就诉争海淀区一号房屋,经法院前案析产继承纠纷判决,已确认归赵某珍、郭某辉二人居住使用。

      诉争房屋性质为腾退安置房,在法院前案分割时因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仅对居住使用权益进行判定。

      现在诉争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时,赵某珍二人本案中提出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