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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离婚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321


很多夫妻离婚时,一方说不同意离婚,往往不是真的因为情感上接受不了,而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更有甚者,为了不让对方分到财产,采取各种方式转移、消耗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离婚时哪些行为属于转移财产,遇到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案例简介佳佳与被告大刘是夫妻关系,2015年大刘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存款25万,佳佳在一审中提交了银行卡账户信息,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了佳佳上述银行流水明细发现,佳佳于2013年将一笔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名下。

      关于大刘认为涉案账户中的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佳佳在离婚之前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佳佳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雷某的借款,但佳佳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佳佳名下涉案的账户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佳佳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对于这笔存款的用途,佳佳开始称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且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佳佳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法院判决终,法院判决佳佳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佳佳补偿大刘12万元。

      也就是说,佳佳构成了转移共同财产,所以要承担少分财产的后果。

      律师观点关于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1、虚构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有一方的亲朋好友作为债权人拿着借条(欠)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

      甚至有的只凭借转账记录来起诉的。

      在这里这提醒大家,夫妻共债的认定首先需要有夫妻共同借款的合意。

      如果仅是拿着一方签名的欠条,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正。

      其次还需要配以必要的转账记录。

      后也需要对于借款的用途要求对方说明,如果该款项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是不行的。

      2、恶意的“合理”开销。

      众所周知,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剩余的财产,经常有客户怕对方分割自己手里的存款而进行大笔消费,如购买名贵的衣物、包包、个人用品等。

      要注意,对于此类消费,法院会从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比如婚后的消费习惯,如果结婚后每月开销五千,离婚前的半年却每月开销近3万,那这个就需要有一个合理解释。

      如果无合理解释,也可能会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将共同财产转移给案外第三人。

      就像刚才讲的案例里,虽然佳佳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经将财产进行转移,但仍可以通过调取全部的银行流水信息进行核实。

      但就目前来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财产转移的并不多见,因为很容易被查出来并认定为转移财产。

      4、以不合理的价格变卖财产。

      还有一种可能遇到的情况就是,比如将市场价500万的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卖出,实际再和买房人做私下交易。

      这种擦边式的价格很难判断买方是不是串通,只能根据个案其他证据进行具体判断。

      后,如果遇到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好咨询律师,对于大额且不明去向的财产,律师会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终从案件的全局出发,统筹案件的相关材料与信息,并以对方所做的“合理”解释为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大的利益。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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