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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内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76


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案例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个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王女士与韦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观点:韦某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王女士的感情,导致双方离婚。

      韦某婚内出轨行为,已然对王女士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规定,韦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结合韦某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终酌定韦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案号:(2021)云2901民初7319号法院观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与女子以老公、老婆相称,被告自2016年至2021年5月多次向同一女子转账,其中2018年5月20日转账520元,备注老婆我爱你。

      6月18日转账188.88元,备注为老婆节日快乐。

      12月24日转账288.88元,备注老婆平安夜快乐。

      上述证据能证实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的事实,但对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因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不完整,从整个通话过程看,原告以要好好过日子为由要求被告交代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且很多对话带有诱导性和强迫性,难以证实原告陈述事实的自愿性、真实性,故原告关于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等具体情节,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3、案号:(2021)湘10民终2775号法院观点:在黄某、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于2019年暑假与婚外女性詹某某在参加户外活动后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一直与詹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蒋某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蒋某该过错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法律规定,也给黄某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综合蒋某的过错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蒋某在离婚判决中未分到任何共同财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蒋某向黄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00元,并无不当。

      4、案号:(2022)辽0922民初318号法院观点:张某1在同赵某及其亲属谈话录音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可以认定张某1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无过错方赵某提出离婚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张某1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5、案号:(2021)赣0722民初1106号法院观点: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婚内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被告与其他男子开房,被原告当场抓获并录制了视频,被告的行为是对婚姻不忠实,即为婚内出轨,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双方不可能再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情况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条件为由而起诉离婚,也就是一种不能容忍被告的婚外性行为,虽然庭审中被告辩称为了小孩,不同意离婚,但被告的行为给孩子带来的是伤害,且在法庭上被告毫无和好的诚意,以及开庭后被告没有实施和好的行为表现或意思表示。

      对于被告辩称其与那男子开房什么都没发生,被告自己都难以自圆其说。

      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案号:(2021)粤0606民初30809号法院观点:双方分居后,被告与多名异性通过微信平台发送暧昧信息。

      虽被告辩称其是在双方分居后与婚外异性发送暧昧信息,但双方分居并非意味着感情已破裂,被告的行为依然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要求,且在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后,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并终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原告方要求被告对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本院综合过错情节、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成因等酌情确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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