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婚姻继承案例 > 结婚时赠房,半年即离婚,法院:房屋需归还

结婚时赠房,半年即离婚,法院:房屋需归还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390


【概述】 结婚时签订赠与房产“爱的合约”,房产过户后不出3个月双方分居,女方起诉离婚。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受赠房屋具有彩礼性质,判决女方在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案涉房屋归还男方。

      ?【基本案情】 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

      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

      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

      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

      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

      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

      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

      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舟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案情解析】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

       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

      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