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婚姻继承案例 > 婚前承租房屋婚后房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承租房屋婚后房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659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林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林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可以折价补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林某刚于1970年11月30日出生,2017年10月31日逝世。

      原告系林某刚之父。

      被告杨某系林某刚之妻。

      被告林某涵系林某刚之女。

      赵某洁系林某刚之母,于1992年3月6日逝世。

      原告之子林某刚去世时,留有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产。

      1987年林某君的宅基地因拆迁,分了两套安置房,诉争房屋是安置房的其中一套。

      当时林某刚17岁未婚,拆迁后以公租房形式出租给林某刚个人,系林某刚的婚前个人财产。

      林某刚去世以后原、被告一直无法对该处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亲属关系属实。

      林某刚跟杨某于1993年12月30日结婚。

      生育一女林某涵。

      林某刚于2017年去世。

      房屋来源是1996年3月由林某刚跟杨某共同在房管局承租的,2008年11月杨某和林某刚共同出资30418元购买,购房时是林某刚与丰台区房管中心签订的协议,并非用工龄购买。

      涉诉房屋应为林某刚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在林某刚的后几年一直照顾他,应予多分。

      林某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诉房屋应为林某刚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涵同意涉诉房产由杨某继承,但应按照继承份额给付林某涵折价款。

      ?法院查明林某君与赵某洁系夫妻关系,林某刚系二人之子。

      林某刚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一女林某涵。

      1992年3月6日赵某洁因死亡注销户口。

      2017年8月19日林某刚因死亡火化。

      2008年11月17日售房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甲方)与购房人林某刚(乙方)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丰台区一号二居室一套,合计乙方应付金额30348元。

      2008年11月6日林某刚交纳购房款30418元。

      2009年1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林某刚。

      现林某君来院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可以给付其房屋折价款。

      审理中,双方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现价值为275万元。

      林某君同意就继承份额对其折价补偿,但主张涉案房屋系林某刚婚前拆迁取得,购买时用了林某刚的工龄,应当属于林某刚个人财产,主张由林某君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杨某、林某涵同意给付林某君折价款,但认为涉案房屋系林某刚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君多分得六分之一份额。

      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杨某继承;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林某君、林某涵458333元;三、驳回林某君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林某刚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林某刚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刚死亡后,其份额为遗产,应当由林某刚的法定继承人林某君、杨某、林某涵继承。

      现双方就涉诉房屋价值达成合意,确定为275万元,林某君同意就继承份额对其折价补偿,杨某、林某涵亦表示同意,林某涵同意涉案房产由杨某继承,对其继承份额进行折价补偿,杨某主张对林某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份额,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林某君主张涉案房屋系林某刚个人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