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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离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705


张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陈女士称,其多次提出离婚,但张先生因种种原因不同意,希望提起离婚诉讼。

      ?丘敏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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