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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孩子并在19周岁前过户,后男方将该房屋出售,因女方报警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后女方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有效。
《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非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男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亦不能仅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关于是否有权要求立即履行的问题,协议约定了男方在将涉诉房产过户给孩子之前不得将房屋私自抵押、售卖、赠与,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男方曾私自出售涉诉房产,侵害了相关人员权益,故为了防止类似侵害再次发生,女方要求男方立即履行过户约定,具有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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