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经常收到离婚当事人的咨询:“我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或者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法院才会支持离婚诉请?”对于这个问题,律师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答案。
笔者看了相关案件,发现并非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不予离婚,同样的,也并非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所以,起诉离婚次数与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无联系。
既然如此,“第一次判决不离,第二次判离”的潜规则又从何而来?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又是什么? ? ? ? ? ? ? ? ? ? ? ? 笔者认为,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一、感情是否破裂怎么样才算是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5种情形,高院出台《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13种情形,都对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因为,婚姻和感情都是非常感性的东西,用直白而理性的法条是无法进行涵盖的。
感情是非常复杂的,需要人去感知,由法官通过当事人的表达、情绪变化来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有无和好的可能 ?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家庭稳定的国家。
对于离婚案件,一般来说法官也是“劝和不劝离的”只要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官也乐意通过判决的形式,给予双方一次机会。
那么如何判决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呢?第一,看双方的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根本性的。
第二,看起诉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
有时候,双方发生矛盾是一时冲动,经过一段时间冷静后,对离婚的态度又可能缓和,可能会念及夫妻多年或者孩子的因素放弃离婚的想法。
此时法官就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不成也不会判决离婚。
?三、是否能够“案结事了” ? 笔者也看过这样的案例,一方起诉三次以上也没有判决离婚的,主要都涉及一个情况,住房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解决住房问题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先决条件。
但是,对于法院审判来说,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仅考虑法律效应,还要考虑社会效应。
处理房屋问题无法解决的离婚案件时,不应回避社会现实,尽量协调解决。
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虽然说,判决离婚与起诉离婚次数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也绝非毫无关系。
判决不离婚的次数越多,法院再判决不准予离婚时的心理压力也越大。
毕竟,是否准予双方离婚还是要以双方感情破裂与否为首要的考量的,当事人一次又一次起诉离婚,也表明了其离婚决心坚定。
若此时法院还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无疑是代替当事人去生活去思考,超越自由裁量的权限,也违背了《婚姻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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