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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商解除(合意解除合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4/13 11:09:49 阅读量:278


      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发生后,只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通知到达对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即终止,而无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关于解除权人发出的解除通知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裁判观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得撤销,这是因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生效即已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为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解除合同的通知一般不得撤销,除非相对人同意。

                                       

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使通知了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也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无论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须分别符合这两个条文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不能解除。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实质性要件,“通知对方”是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之后行使解除权的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基于此,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据此可知,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也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了对方,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该解约行为并不因此自动有效,还必须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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