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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2/11 11:34:19 阅读量:178


隆安法言|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法律条文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理解与适用

一.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为避免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2.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委托人应就研发活动提供技术资料、提出具体的研究开发要求,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这不仅是委托人的权利,亦是其应尽的义务。为便于合同及时履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期限等。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854条进一步针对委托开发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接收研究开发成果等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三点:

1.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研究开发经费是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应当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以合适的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为帮助委托人掌握技术成果,还应当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参照《合同法释义》,研究开发人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包括:(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854条进一步针对委托开发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等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若存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若研究开发人迟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实务问题

实践中,本条涉及的纠纷主要是研究开发人未按照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研究开发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 在北京天下购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盈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2017)京73民初1876号】案中,委托人多次要求研究开发人履行合同并交付开发成果,但研究开发人没有交付任何产品。委托人认为研究开发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研究开发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研究开发人未如期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研究开发人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向委托人返还部分开发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再如,在上海寸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薄某某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201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00号】案中,在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开发周期到期之后,经委托人多次督促,研究开发人仍未能向委托方交付合格的技术开发成果。委托人认为研究开发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研究开发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研究开发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完成项目软件开发任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向委托人返还部分开发费用。该案由于委托人存在未按期支付开发费用等行为,对研究开发人未按时完成开发成果亦负有过错,因而法院并没有支持委托人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研究开发人来说,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及时按照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并保存好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证据;对于委托人来说,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研究开发人逾期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违约责任。另外,委托人也要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由于自身的过错,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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