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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就是连带保证责任吗(合同纠纷中条款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3/4/10 阅读量:124


高法院:应当坚持文义优先原则理解“合同条款”,联系上下文措辞表述进行相应定性不能确定承诺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关键词  文义优先原则 连带保证责任 真实意思表示 债务加入 保证


 裁判要旨

“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坚持文义优先原则,联系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上下文,依照措辞表述进行相应定性连带保证责任的理解,更符合合同文本前后用语含义的一致性延续性,更贴近当事人签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确定承诺人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保证

案例索引

瑞安中华汇地产有限公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号:(2019)高法民终1178号

       由: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4月13日


  裁判理由

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瑞安中华汇公司依据《五方协议》第4.2条主张中天宏业公司在该协议中就山风公司所负的股东贷款等债务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中天宏业公司则主张其在上述合同中系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坚持文义优先原则,联系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上下文,依照措辞表述进行相应定性《五方协议》中,其条款排布主要划分为“前言”“第一条定义”“第二条第一笔股东贷款的偿还”“第三条委托贷款”“第四条额外补偿款项”“第五条通知”“第六条其他事项”。从上述标题设置和具体约定内容可见,一是合同方在“第二条”项下明确了涉案贷款11199990美元的本金清偿、利息支付以及担保的方式载明中天宏业公司就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条款可印证中天宏业公司关于作出连带责任保证意思表示的主张。二是合同方在第四条项下针对“额外补偿款项”作了安排,其条款虽未使用“债务加入”的措辞。在无其他特别说明或者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中天宏业公司关于第四条中的“连带责任”系对应于第二条“连带保证责任”的理解,更符合合同文本前后用语含义的一致性与延续性,应当更贴近当事人签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较而言,瑞安中华汇公司将该“连带责任”另行引申为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理据相对欠缺。其次,审查实际履约行为,进一步确认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五方协议》签订之后,中天宏业公司与瑞安中华汇公司的关联公司瑞安建业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背景”一栏列举了中天宏业公司所负债务等背景情况,其中涵括中天宏业公司对涉案贷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能够证明中天宏业公司对涉案贷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前后一致。虽然瑞安中华汇公司表示双方当事人曾就涉案债务的清偿再次进行磋商,但其提供的《备忘录》讨论稿等文件出现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字样,未体现中天宏业公司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内容,且双方也未就涉案债务的清偿再次共同签署文件。直至本案诉讼发生前,瑞安中华汇公司未曾向中天宏业公司提出债务加入情形下的清偿主张。综合前述签约、履约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五方协议》第4.2条中的“连带责任”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瑞安中华汇公司关于中天宏业公司在《五方协议》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基于债务加入情形而提出的贷款本金、利息清偿的诉讼请求属无本之木,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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