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作者:赵文龙
随着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附随义务作为合同关系义务群中的一支,在合同法更加细致、全面调整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为明晰合同附随义务的重要性,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及特征
1.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二是合同运行中何种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这不仅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有极大关系,也与该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以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
(3)附随义务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告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内容均是根据合同之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因此,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附随义务履行的效率低下。
(4)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具有“模糊性”。法律和合同对于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责任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和约定。然而,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二、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 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应当负协助义务。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三、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笔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适宜完全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在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他追究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什么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区别。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中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合同义务人未履行附随义务而使权利人未实现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时称为加害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用义务不履行为理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又不完全同于违约责任。首先,它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实行的而是过错责任。其次,从责任形式来看,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不发生强制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就所受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对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对其他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结果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的性质不同于违约责任,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为附随义务,后者为给付义务。因此不应混用。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可以参照先合同责任理论独立构建,与其相对应称为后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是否承担的关键在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若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法律仍有维持这种信赖利益的必要,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后合同责任。当然后合同义务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应根据合同类型,终止于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实现,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再维持某种特殊信赖利益时。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应不限于赔偿损失,如果权利人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某些附随义务,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
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实现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反给付义务的损害赔偿因损害行为对给付利益造成损失,所以应该以履行利益为限,对于违反附随义务也应该如此。因为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使当事人依合同可实现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秘密泄露、履行的协助、某些事项的通知)落空,造成损害,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与义务人义务的不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些附随义务可以用强制履行来救济,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仍然无法弥补。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为限,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
四、附随义务的完善
如果要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追求实质公平,维护社会利益,必须将附随义务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去,为了充分发挥附随义务的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附随义务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1.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附随义务虽然在合同的义务群中处于附随的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时甚至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附随义务在立法上的规定很少,与合同的给付义务相比,其法律效力极低。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充分认识附随义务的重要作用和其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全面实现。
2.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由于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附随义务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立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义务内容,但也容易导致对附随义务内容的任意解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立法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体规定。
3.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我国立法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归责原则如何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责任承担的不确定。因此应从立法上对何种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何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
综上,研究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不仅能从理论上丰富合同关系义务群的内容,进而推动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而且对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判断合同当事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促使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完美地实现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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