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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关系花钱找工作未果,是否有权要求退款?(介绍人收钱没有办好事情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8 14:13:18 阅读量:248


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找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备受关注。就业过程中,捷径是否真的可行?当人们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作机会时,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还可能陷入法律风险。同时,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应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就业环境,倡导通过合法努力实现职业理想,而不是投机取巧。

基本案情

柳珑、康银峰夫妻得知谢朝霞可介绍进入湖南移动公司工作,为此先后支付谢朝霞 438,862 元。谢朝霞承诺介绍工作性质为国企正式合同制员工,但最终安排的工作不符承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若未能签订约定劳动合同则退款,后因谢朝霞安排的工作单位不符合要求,柳珑、康银峰未入职并要求退款遭拒,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谢朝霞行为扰乱就业秩序,所得为非法所得,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返还钱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13民终1302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朝霞,女,197110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希,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珑,男,199012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银峰,女,199310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柳珑之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锋,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芳,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朝霞因与被上诉人柳珑、康银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8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朝霞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在不具备招聘单位招工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上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招工手续,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上诉人返还款项错误;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柳珑、康银峰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珑、康银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38,8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柳珑与康银峰系夫妻关系。20182月,原告柳珑、康银峰得知被告谢朝霞可将原告二人介绍进入湖南移动公司工作,成为正式合同制员工,但需要一定的费用,两原告于2018212日向被告谢朝霞支付现金80000元,于201865日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于20188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的儿子谢智强的账户转账200,000元,于2018812日通过银行转账138,862元,共计支付438,862元。201888日,原告柳珑和康银峰分别与被告谢朝霞签订《承诺书》,被告谢朝霞作为经办人在该《承诺书》中承诺,所介绍进入的单位直属湖南总公司,属国企正式合同制员工,承诺如不属实,其愿退回全部经办费用。原告柳珑、康银峰作为委托人承诺,在委托办理过程中不能中途停办,如提出停办,一切经济损失由委托人负责,经办人概不负责,在培训实习期间,因工作对象不服从单位管理或违法乱纪而引起的不能与介绍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本人负全部责任,与经办人无关。之后,经被告谢朝霞安排,原告康银峰、柳珑于201941日分别入职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谢朝霞所介绍任职的工作性质与其所承诺的不符,原告康银峰、柳珑于20191231日从公司离职。经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20122日签订《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关于柳珑、康银峰进入湖南省移动公司带编制正式入职一事,与谢朝霞、邓勇达成如下协议:①如能在2020331日之前,二人能正式和湖南省移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人前往办理正式入职手续,那谢朝霞与邓勇分别补偿柳珑、康银峰两人各贰万元整,合计肆万元整(40000.00)②如在2020331日之前柳珑、康银峰未能和湖南省移动公司签订正式带编制劳动合同,那谢朝霞、邓勇退还本金肆拾万元整(440000.00),再另外谢朝霞补偿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邓勇补偿伍仟元整(5000.00),合计贰万元整(20000.00)”,柳珑、康银峰及谢朝霞均在协议上签名。202011月,被告谢朝霞让两原告向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投递简历,两原告以这些公司均不属于双方所约定的直属湖南省移动公司的单位为由而未投递简历,并要求被告退还款项未果,便诉至法院。另查明,1、被告谢朝霞在与两原告签订《承诺书》后,与案外人邓勇进行合作,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两原告明确其不向案外人邓勇主张权利,被告谢朝霞表示其另行向邓勇主张权利。2、被告谢朝霞主张其为两原告介绍工作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但未进行统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就业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招聘途径办理应聘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操作。本案中,被告谢朝霞收取原告柳珑、康银峰438,862元,安排原告以非正常途径就业,与用人单位正常招工录用程序相悖,扰乱正常的就业秩序,其所得应为非法所得,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被告谢朝霞为介绍工作收取原告柳珑、康银峰支付的钱款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两原告。故对原告柳珑、康银峰要求被告谢朝霞返还人民币438,8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朝霞提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受胁迫所签订,以及其为两原告介绍工作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谢朝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珑、康银峰438,862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11元,由被告谢朝霞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2020)辽07民再4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与(2020)辽07民再41号基本一致,(2020)辽07民再41号一案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裁定书不属于证据,根据同案同判的规定,只有上一级法院的判例对本案才有指导意义,上诉人提交的裁定书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裁定书与本案不相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上诉人能否据此免除返还责任。经查,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操作安排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不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收取被上诉人财物,安排被上诉人以非正常途径就业,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该行为受到了损失,故一审认定其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谢朝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83元,由上诉人谢朝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刘黎平

员 俞永清

员 谭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艳国

员 肖 婷

 

律师说法

劳动者应通过合法招聘途径求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作机会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介绍人明知劳动者不具备条件仍收取财物安排非正常途径就业,同样违反公序良俗,所获财物应返还。即便双方存在相关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有助于规范就业市场,警示用人单位、求职者及中介等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就业秩序的公平公正,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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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当得利、就业途径、公序良俗、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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