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作为租客还是房东,都应该明白,合同不仅仅是一张纸,它是双方权益的保障。当遇到问题时,积极沟通协商才是解决之道,而不是逃避责任,否则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最终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我们签订一份合同时,是否真正理解了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是否能够做到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呢?
【基本案情】
李 xx、李 x 峰、李 x 敏(出租方)与刘 x 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租赁范围、期限、租金等事项。刘 x 斌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结算后仍欠款,且在合同期内多次逾期支付租金,金额巨大。李 xx 等人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刘 x 斌违约,支持李 xx 等人解除合同、要求刘 x 斌支付租金及返还房屋等诉求,对借款纠纷另案处理。
【判决书】
原告:李xx,男,汉族,1953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身份证号码4326211xxxxx。
原告:李x峰,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身份证号码4305031xxxxxx。
原告:李x敏,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身份证号码430523xxx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鑫,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斌,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身份证号码4305231xxxxxx。
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与被告刘x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宋泽鑫和被告刘x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681683.7元(算至2023年5月31日)及借款172000元,共计1853683.7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07525.2元(每月76883.3元,扣除已支付80000元),暂计到9月30日止(延期租金照计,租金计算到被申请人搬离租赁标的物之日止);4、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3日,被告与三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10年(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0日止),租金为78166元/月,每年递增5%。2019年12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就租赁期限调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0日,第一年租金为234498元,租金每年增加5%。截止到2023年5月,被告已经拖欠11个月的租金没有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属于根本违约。2023年5月31日,被告刘x斌与三原告之间进行租金结算,被告拖欠三原告共计1853683.7元。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租金和借款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x斌辩称:1、欠原告1681683.7元属实,原被告之间约定今年年底还款,所以我认为该款未到还款期限;2、欠款172000元不属实,我实际只收到110000元;3、原告的诉请第三项计算错误,扣除已支付的押金80000元只剩227525.2元租金未付。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 (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刘x斌(承租方、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一、租赁范围和用途:甲方将位于大祥区火车南站25-2地1#综合楼大部分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酒店、宾馆、餐饮、娱乐、超市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另加九楼增加部分面积按原定租用面积为准)。一楼临街名烟名酒小门面除外。二、租赁期限和计租日期: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0日止。三、租金价格递增及支付方式:1、租金价格为78166元/月,每年按第一年的基数递增5%,直到终止合同为止。2、支付方式为先付租金再使用,每季度为一期支付一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的当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首期门面租金后,乙方于每期末最后一个月内提前15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合同未有第四项合同条款)合同第五条双方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四款约定:租赁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后损坏房屋的;2、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3、不按期支付租金十五日以上的。
2019年12月13日,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甲方)与被告刘x斌(乙方)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书》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1、租金计租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具体金额如下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234498元;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246222元;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258533元;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271459元;2024年1月1日……;7、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23年5月31日,李xx与刘x斌对房屋租赁费用(含部分其他费用)进行结算,刘x斌出具了一份《刘x斌交李xx房租费结账单》,双方在该结账单中约定:“截至2023年5月31日,刘x斌欠李xx租金(包括房租费1575183.7元和借现金85000元及买烟钱21500元在内)共计1681683.7元;本次结账自刘x斌签订合同以来至2023年5月31日止的全部结账金额,如果刘x斌原打起的所有借条和欠条,金额不论多少全部废弃,只能以本次结账总单为准”。
2023年6月11日,刘x斌在该结账单第二页下方空白处注明“欠条,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刘x斌累计共欠李xx房租和借款壹佰陆拾捌万壹仟六百捌拾叁元。以前所签的全部欠条和借条作废无效。”;在该页上方还注明:“还款计划,等猪场卖了后,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本年底前。刘x斌,2023年6月11日。”此后,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与被告刘x斌多次沟通,被告刘x斌既不支付房租费,也不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此成讼。
2023年8月26日,被告刘x斌向原告李xx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xx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借款人:刘x斌,2023.8.26。”庭审中,被告刘x斌主张其实际只收到借款110000元。原告李xx同意就该172000元的借款另案起诉。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共产生租金307553.2元(76883.3×4个月),原被告均同意将原支付的80000元押金予以抵扣,抵扣后尚欠后期租金227533.2元。
另,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23年9月20日向被告刘x斌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刘x斌于2023年10月8日签收了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刘x斌交李xx房租费结账单》、邵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与被告刘x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被告未如期足额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经结算后,对截至2023年5月31日被告尚欠租金(含双方结算的其他款项)1681683元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对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307553.2元尚未支付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双方同意将被告原支付的80000元押金从中折抵,被告对抵扣后尚欠后期租金227533.2元亦无异议,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上述欠付的款项,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以上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的解除。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对租金及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于每期末最后一个月提前15日一次性支付租金,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为第一次支付期,由此类推以后每年2月15日、6月15日、
9月15日、12月15日为支付租金日。同时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约定有:如被告刘x斌不按期支付租金十五日以上的,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权。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刘x斌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期内欠有租金1575183.7元;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期内亦欠有租金227533.2元。因此,被告刘x斌多次逾期支付租金且金额巨大,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三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已于2023年10月8日送达给被告刘x斌。根据该规定,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与被告刘x斌在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已于2023年10月8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合同终止履行,被告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被告占用房屋尚未返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延期租金实质就是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对该房屋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占用费的标准参照租期内的标准即每月76883.3元予以计算,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刘x斌搬离租赁房屋之日止。
原告李xx要求被告刘x斌偿还2023年8月26日发生的借款172000元,刘x斌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因该借贷事实只发生在原告李xx与被告刘x斌两人之间,且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笔借款与本案亦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院不予审理,双方可另行处理。
被告在结账单上标注的“还款计划”中写有“等猪场卖了后,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本年底前”的内容,其实质是被告在无力付款的情况下向原告作出的承诺,实际上是对偿还欠款所表达出的一种态度。被告的猪场年底前能否卖出是不确定的,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被告以此为由认为欠款未到还款期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与被告刘x斌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已于2023年10月8日解除;
二、被告刘x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支付2023年5月31日前欠付的租金(含双方结算的其他款项)1681683元;
三、被告刘x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227533元;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刘x斌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76883.3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四、驳回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725元,由原告李xx、李x峰、李x敏共同负担2225元,由被告刘x斌负担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客需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违约将承担支付欠租、合同解除及房屋占用费等后果,同时应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出现问题积极协商,房东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这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性。是否胜诉必须根据剧情情况来,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