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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导致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进行额外的赔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6 10:26:56 阅读量:88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和损失赔偿问题。法院通过审查合同条款、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认定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法院还需确定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和数额。


【索引词】 合同纠纷、违约责任、损失赔偿、再审申请、合同解除


【案情】 再审申请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拉萨圣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和损失赔偿问题。同益公司主张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计入工程造价中,并要求圣祥公司承担因违约导致的租赁费损失、钢材差价损失等。圣祥公司则主张同益公司存在工期延误、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应自行承担停工损失,并要求同益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同益公司和圣祥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法院认定同益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法院还需确定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和数额。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同益公司和圣祥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和损失赔偿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对合同的签订背景、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问题。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同益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认定体现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在审理中需确定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和数额。这包括对已完成工程量的评估、对因违约导致的额外费用的认定,以及对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清算。法院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力求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最后,关于再审申请的问题。同益公司和圣祥公司均提出了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一裁定体现了法院对再审申请的严格审查,以及对生效判决的尊重。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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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 再审申请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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