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合同法务案例 > 转让合同中的利息如何认定?

转让合同中的利息如何认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31 14:50:23 阅读量: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福,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樊某福因与被申请人王某、顾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民终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樊某福提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民初18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民终15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和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认定顾某与案涉股权无利害关系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成就和已付款43.9万元非对价款缺乏证据证明。4.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退房与王某有关缺乏证据证明。5.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存在违约缺乏证据证明。6.原审法院认定1#楼未能开发不能归责于王某缺乏证据证明。7.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股权转让前的税款和债务由王某承担缺乏证据证明。8.原审法院认定12万元损失和45万元其它费用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缺乏证据证明。二、申请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王某辩称,其与原股东签订合同取得股权后,再转让给樊某福并签订合同均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顾某在合同中签字,仅是体现其作为居间人的地位,并且案涉所有交易都是王某一人进行,顾某不属于共同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樊某福不按约支付转让款,存在违约行为,故樊某福并无不安抗辩权,一审法院认定樊某福未支付的转让款数额无误。樊某福要求王某支付退房利息并赔偿损失以及承担股权转让前公司欠付的税款和滞纳金,并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樊某福要求王某履行办理相关手续、交付资料的义务,王某均已履行,且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樊某福的主张无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樊某福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一、顾某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樊某福是否欠付王某股权转让款、数额及利息如何认定问题。三、原审判决未支持樊某福的反诉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顾某是否是本案的共同被告的问题。
本案查明,神五公司原股东康占林、周虎山与王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王某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支付价款并履行义务。虽然顾某、王某共同在案涉《转让协议书》的乙方处签字,但案涉《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顾某没有利害关系,顾某并不是共同转让方,不是合同主体。顾某与王某签订有《居间合同》,并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取得居间费用。樊某福主张顾某与案涉股权具有利害关系,应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樊某福是否欠付王某股权转让款,及数额和利息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樊某福是否欠付王某股权转让款。案涉《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总价款3000万元,分期支付,1.2条约定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为“股权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甲方(樊某福)对公司进行审计后,乙方(王某)将公司所有相关资料全部交接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贰佰万元整”,第三次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为“乙方协助樊某福办理1#、31#、32#楼的新增建设用地挂牌手续及项目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樊某福一次性支付肆佰万元整”。上述约定表明,在股权变更过程中,樊某福对公司具有主动审计的权利,也有主动审计的义务。因樊某福一直未对公司进行审计,也没有在本案诉讼前就王某的资料交付提出异议。案涉《转让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交接资料的具体范围和名称,根据资料移交清单和鉴定机构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终止申请书》内容,可以认定王某已完成资料交接义务,樊某福第二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成就。根据2018年4月11日银川市政府《关于出让兴庆区银通路南侧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2018年4月16日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与神五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两份《丽景雅居北区规划调整方案公示》和案涉项目房屋已经在售的事实,可以认定《转让协议书》约定的1#、31#、32#楼的新增建设用地挂牌手续及项目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已完成,樊某福第三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已成就。因此,樊某福应向王某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
第二,关于欠款数额认定问题。经查明,2017年11月17日樊某福向王某支付转让费600万元。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2日,樊某福分别向康慧宏转账450万元、100万元。2017年12月4日,樊某福向王某支付50万元。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21日樊某福向周虎山的妻子韦俊霞转账100万元、568万元。2017年11月22日樊某福向顾某转账100万元。上述转账共计1968万元。结合本案证据以及王某认可樊某福向康慧宏、韦俊霞转账是为了履行案涉《转让协议书》的事实,应认定樊某福还应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32万元。樊某福主张其2018年2月15日向王某分笔转账的43.9万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款,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的性质,结合该款项分笔支付与双方之前支付股权款的交易习惯不同,加之案涉《转让协议书》约定“南侧规划手续费用由甲方(樊某福)承担。原审未认定该43.9万元为股权转让款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2017年11月23日,神五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变更为樊某福、樊亮。根据《转让协议书》,2017年12月3日第二次支付条件成就,樊某福欠付632万元,一审法院以此数额为基数,以年利率4.35%要求樊某福承担自2017年12月3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利息1258522.67元,并无不当。同样,2018年4月11日第三次支付条件成就,一审法院以年利率4.35%要求樊某福承担自2018年4月1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利息734666.67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判决未支持樊某福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问题。
首先,关于樊某福主张的其支付退房利息349732元,赔偿资金损失983894元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的反诉请求,因樊某福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违反了《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未证明其主张的退房与王某有关,故原审判决未支持该两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樊某福主张的立即办理银川市兴庆区丽景雅居小区1#、31#、32#楼的新增建设用地挂牌手续及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并赔偿规划手续办理费用支出损失12万元的反诉请求。《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具有协助办理上述手续的义务,并非义务人。前述证据证实1#、31#、32#楼的新增建设用地挂牌手续及规划审批手续已办理。故原审判决未支持该两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樊某福主张返还转让款750万元并赔偿因涉案1#楼无法取得约定开发权益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的反诉请求。在2017年11月23日神五公司股权变更后,公司实际由樊某福控制,《转让协议书》《承诺书》中均未约定王某相关义务,故1#楼至今无法开发的责任并不能归责于王某,原审判决未支持该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樊某福主张的由王某承担股权转让前神五公司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等缴纳的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反诉请求。案涉《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解决公司转让前的遗留债务问题,含税务机关各项税费,但不包括地税局146万税款”;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神五公司自2011年8月起累计欠税费共计1417601.24元。”在审计报告就现有账目无法作出审计结论以及樊某福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除地税局146万元税款外,神五公司在股权转让前还有其他税款及债务情况下,原审判决未支持该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樊某福主张一审法院未对其所提欠缴税款鉴定事项进行单独鉴定及处理,属程序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成立。
第五,关于樊某福主张支付涉案项目工程所涉各项费用的请求。樊某福主张45万元的临时设施费并不属于工程价款,但未提供合同依据和其他证据,原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樊某福主张判令王某立即交付神五公司包括财务、业务、管理等在内的全部资料的反诉请求,在分析争议焦点二时,已作出认定,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樊某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某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龚 斌
审 判 员  孙 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科
书 记 员  贺佳星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转让合同 利息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