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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垫厚度不达标: 法院如何裁定核减货款并判决支付?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2 11:51:08 阅读量:720


    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xx,男。

    被告:赵xx,女。

    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xx、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xx、赵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7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贺xx、赵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XPE折叠垫5220条,共计货款117450元。因被告资金紧张,原告同意被告先支付50000元,剩余货款之后再付。被告收到货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临沂鑫贝塑业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贺xx、赵xx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19日,被告贺xx向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进购5220条XPE折叠垫,约定折叠垫尺寸为2.0米长*1.8米宽*0.8厘米厚,裸垫价格为20.5元一条,自封口包装袋2元/个,对折平铺,20/件编织袋打包,17.5车自提。经双方结算,折叠垫总价117450元,被告赵xx于2022年5月19日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尾款67450元未付。

    另查明,本案曾于202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23)湘0521民初24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按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被告赵xx辩称未按时付款系因为案涉折叠垫存在质量问题,折叠垫厚度不足0.8厘米。

    庭审中,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自认案涉折叠垫厚度不足0.8厘米,厚度在0.7厘米至0.75厘米之间,本院经查询行业相关报价标准,折叠垫厚薄与价格高低成正比,即折叠垫越厚,价格越贵。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贺xx的转账记录,被告贺xx、赵xx与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用以证明2.0米长*1.8米宽*0.7厘米折叠垫单价的《XPE儿童爬行垫供需合同》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

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xx、赵xx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向被告贺xx、赵xx提供符合约定尺寸的折叠垫,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提供的折叠垫厚度不足双方合同约定的厚度,本院对折叠垫单价根据查询行业相关报价酌情核减3元/张,即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5220张*22.5元/张-5220张*3元/张=101790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货款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1790元未予支付。现被告贺xx、赵xx未向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贺xx、赵xx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在5179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货款51790元。

    二、驳回原告xx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xx塑业有限公司承担195.5元,由被告贺xx、赵xx承担5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

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

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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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货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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