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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只收取卖方钥匙,未与卖方签订放盘纸,委托关系是否成立 ?

发布时间:2023/3/20 阅读量:253


关于钥匙保管及钥匙借用,中介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与中介公司的目的是方便中介公司带客户看房以便尽快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因持有房屋钥匙而能实际控制房屋,中介公司与卖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中介公司须承担妥善保管房屋及房屋内财产的法律义务。
    律师建议:
    中介公司在保管卖方留下的钥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谨防遗失,若遗失应第一时间通知卖方换锁,防止失窃。
    (2)经纪人前往房屋勘察应注意爱护屋内财务,离开时应确保关好门窗及水电。
    (3)经纪人带客户看房时应防止客户损坏、盗窃屋内财物。
    (4)原则上钥匙不借用,如果借用需要取得业主同意并签订钥匙借用条,明确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


中介公司只收取卖方钥匙,未与卖方签订放盘纸,委托关系是否成立 ?
     律师解答: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卖方将钥匙交与中介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虽然未签订书面出售委托协议,但是卖方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应该视为委托关系成立。
     律师建议:虽然收取卖方钥匙的行为可视为委托关系成立,但双方权利义务未能明确,因此,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中介公司好在收取钥匙的同时,与卖方签订书面的出售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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