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凤林,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居民,个体户,住庐江县庐城镇牌楼中路17号4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天新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孙凤林与安徽天新蜂产品有限公司腾房纠纷一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 巢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孙凤林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3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19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溯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