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知识>合同法务案例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81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上一篇:全额解冻因买卖合同收取货款被冻的银行账户
下一篇: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一方除了要支付欠款,还要相应利息?
最新文章
全国十大公司上市律师所
全国十大涉外律师事务所
全国十大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
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民事裁定书(根据抗诉或申请提起再审用)
更多>>
相关文章
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应如何把握?海事海商律师
洛阳靠谱公司收购律师(洛阳首要公司收购律师事务所)
揭秘扬州顶尖的的公司收购律师事务所都在哪里?(扬州专业公司收购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闻名的公司收购案件律师事务所是哪几家?(宜昌市闻名的公司收购案件律师事务所)
微信上签的电子合同,怎么看是否有法律效益?[微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首页 法律免费咨询 法律知识 邵阳律师事务所前十 律师事务所大全 宋牧律所简介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离婚律师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 邵阳司法鉴定所 联系我们 用户登录 注册账号
联系电话:18907390038 座机:0739-5101498 QQ:2500712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双清区民政局旁、中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2022004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