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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4/30 14:52:54 阅读量:714


非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
  根据       (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或契约),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自      至        。
  在此,我       (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       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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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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