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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出口运输协议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4/30 12:17:07 阅读量:135


空运货物出口运输协议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 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缺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 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 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八)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九)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一) 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 签约地:  
  
  甲方:  
  日期: 年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月 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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