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改变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的一种,适用专属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符合专属管辖的条件,就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是,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如果符合专属管辖的条件,就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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