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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5/2/18 15:11:57 阅读量:50


      “安全重于泰山”,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生命价值的最高尊重。每一次忽视交通规则的行为,都是对自我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正如成语“玩火自焚所警示的,任何对安全的轻视,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我们应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遵守交规成为无需提醒的自觉。出借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08251633分许,被告周国信无证驾驶被告耿先进的无牌二轮车,在乌当区往新添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新路景峰制药人行横道路段时,与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罗德芳发生碰撞,造成罗德芳受伤,同日被害人罗德芳被送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鸟当医院抢救,同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周国信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罗德芳无违法过错行为,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耿先进系二轮车的所有人,其将未上牌、未购置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周国信使用。那么耿先进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01民终9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萍,女,1987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德安,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燕,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发兴,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忠,贵州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贵州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信,女,200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先进,男,200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因与被上诉人周国信、耿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周国信、耿先进连带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73808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国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德芳无责,耿先进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严重过错,故周国信、耿先进应当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周国信的行为不仅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上诉人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并无不当,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应予改判。肇事方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远远低于致人受伤的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会误导公众产生一种“撞伤不如撞死”的可怕想法,这是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的。并且本案系民事案件,依法也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规定予以判决。

周国信、耿先进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四原告医疗费18384.35元、护理费513元、误工费912.85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丧葬费41649元、死亡赔偿金6880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800939.2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5日16时33分许,被告周国信无证驾驶被告耿先进的无牌二轮车,在乌当区往新添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新路景峰制药人行横道路段时,与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罗德芳发生碰撞,造成罗德芳受伤,同日被害人罗德芳被送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鸟当医院抢救,同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认定,周国信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罗德芳无违法过错行为,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耿先进系二轮车的所有人,其将未上牌、未购置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周国信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3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黔01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国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查明,原告唐发兴与被害人罗德芳系夫妻关系。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与被害人罗德芳系母女、母子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周国信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罗德芳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认定被告周国信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德芳无责任,故对四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周国信、耿先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诉请依法分述如下:1.医疗费18384.35元,被害人罗德芳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有票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51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1000元,结合被害人罗德芳住院天数,四原告往来交通等现实情况综合考量,一审法院酌情支持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参照贵州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日计算,100元/日×4日=4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912.85元,考虑到被害人罗德芳住院期间,四原告进入医院看望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6.丧葬费41649元,参照2019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83298元标准计算,83298元/年÷12个月×6个月=41649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本案系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该两项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共计6235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国信、耿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各项损失共计62359.2元;二、驳回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负担5445元,由被告周国信、耿先进负担460元。(此款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已预交,被告周国信、耿先进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涉案车辆系耿先进出借给周国信使用,出借时耿先进并未询问周国信是否有驾驶证。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周国信存在的违法行为如下:无证驾驶,驾驶车辆无交强险、未上牌,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未礼让行人,未在慢车道行驶。另查明,周国信垫付罗德芳家属106489.02元,其中医疗费40851.02元,火化费用5638元,丧葬期间费用6万元,前述医疗费40851.02元未包含在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一审诉请的医疗费中。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规定,本案中周国信系因驾驶机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认定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死者罗德芳家属因罗德芳死亡产生的损失,对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诉请的前述两项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为2019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04元/年×20年=688080元,本案造成罗德芳死亡的严重后果,本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肇事车辆系耿先进出借给周国信使用,其未审查借用人周国信是否有驾驶资质,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耿先进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因前述法律并未规定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耿先进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具体责任比例,本案事故的肇事人系周国信,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违法行为众多,其中仅有三项系与出借人耿先进有关,且耿先进未投保交强险以及未上牌客观上并不直接增加周国信驾驶车辆的危险性,故耿先进基于其未审查借用人驾驶资质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国信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中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并未要求投保义务人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从其自愿。

综上,本院认定罗德芳死亡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59235.37元(40851.02元+18384.35元),死亡赔偿金688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连同一审判决认定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护理费513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912.85元,丧葬费41649元,共计831290.22元。该损失由耿先进承担30%为249387.07元,周国信承担70%为581903.15元,扣减周国信垫付的106489.02元,周国信还应赔偿475414.13元。

综上,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

二、周国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各项损失475414.13元;

三、耿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各项损失249387.07元;

四、驳回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唐小萍、唐德安、唐小燕、唐发兴负担73元,由周国信负担4082元,耿先进负担1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98元,由周国信负担951元,耿先进负担407.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一灵

员  王婷婷

 

【律师说法】

本案中肇事车辆系耿先进出借给周国信使用,其未审查借用人周国信是否有驾驶资质,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耿先进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因前述法律并未规定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耿先进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具体责任比例,本案事故的肇事人系周国信,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违法行为众多,其中仅有三项系与出借人耿先进有关,且耿先进未投保交强险以及未上牌客观上并不直接增加周国信驾驶车辆的危险性,故耿先进基于其未审查借用人驾驶资质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国信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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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出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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