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资讯案例 > 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8 22:13:26 阅读量:123


        患生于所忽,祸发于细微,比无畏更可怕的是心存侥幸,或许有些人认为意外是小概率事件,但再小的概率都意味着有发生的可能性,而这一可能性一旦落在个体身上,就意味着沉重打击。如果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0101419时,徐发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泮水往金沙方向行驶时将行人王光辉挂倒在地,造成王光辉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因徐发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光辉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徐发明系酒后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03民终9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住所:遵义市播州区渝能佳苑一楼商业门市第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9236122W。

负责人:郑循,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辉,女,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发明,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光辉、徐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04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光辉对上诉人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徐发明驾驶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因被上诉人徐发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因此被上诉人王光辉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徐发明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2.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徐发明系无证驾驶及酒驾,根据被上诉人徐发明与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徐发明的行为属于上诉人的免责范围,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王光辉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王光辉定残时已满67岁,因此残疾赔偿金仅能计算13年。

王光辉、徐发明针对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王光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徐发明赔偿王光辉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228030元,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由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徐发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后果:2020年10月14日19时,徐发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泮水往金沙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秀河线430公里950米(泮水镇永定村郑家路口段)将行人王光辉挂倒在地,造成王光辉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因徐发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光辉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王光辉受伤后,经泮水镇中心卫生院送至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12天。2021年5月10日,王光辉之伤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股骨骨下段骨折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胫腓骨下段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3、左股骨骨下段及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需后续治疗费15000元。为此产生鉴定费1900元。徐发明驾驶的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二、案涉车辆投保及垫付款的情况:徐发明驾驶的车辆在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每年累计责任限额112000元,每车每次责任限额112000元,每车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000元,每车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10000元,每车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后,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为王光辉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徐发明为王光辉垫付了12966.6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光辉损失的认定:1、伤残赔偿金:60,641.28元(36096元×12%×14年);2、住院生活补助费1200元;3、营养费4500元;4、护理费10749.45元(43595元÷365天×90天);5、医药费122691.19元(含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徐发明垫付12966.60元,泮水卫生院产生的805元);6、后续医疗费15000元;7、鉴定费1900元;8、其他费用包含院外购买护理垫,碘伏、消毒液等,因无法证明系王光辉治疗所需,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可;9、精神抚慰金,因王光辉在本次事故中多处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一审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10、交通费,因王光辉未提供合理的交通费发票,考虑王光辉住院治疗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400元。以上费用合计222,081.92元。因徐发明驾驶的电动车向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年满16周岁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之规定,徐发明投保的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交强险的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王光辉的损失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应比照交强险的规定予以赔偿。即在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0元,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共计赔偿110000元,剩余112,081.92元由徐发明承担,因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已经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故还需赔偿王光辉100000元,徐发明垫付了12966.60元,还需赔偿王光辉99115.32元。徐发明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徐发明作为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应该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但徐发明未购买交强险是因为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提供为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前置服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徐发明未给该电动车购买保险是由于行政管理职能缺位所导致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徐发明为该电动车投保交强险由于客观障碍(行政管理缺陷)缺乏可期待性,具有免责的事由。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认为应当由徐发明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对于王光辉来说看似是一种保护,但民事裁判应当是在相对一致的情况下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分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让徐发明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势必会有加重徐发明的责任,让徐发明为行政职能的缺失承担责任有违公平性,也不符合民事归责原则。因此,徐发明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义务。王光辉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徐发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投保的险种并非交强险,而是一种商业险,且存在免赔情形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光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不含已垫付的10,000.00元);二、限被告徐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光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115.32元(大写:玖万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叁角贰分,不含已垫付的12,966.60元);三、驳回原告王光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00元(已预交),由被告徐发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徐发明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王光辉的损失先行赔付;二、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残疾赔偿金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然徐发明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客观实际上现电动车在遵义地区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宜将其认定为机动车,并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先行赔付。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关于“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之规定,本案中,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对徐光明尽到了提示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徐光明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由此,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均系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法定依据。王光辉于2020年10月14日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定残日2021年5月19日王光辉已年满67岁,其残疾赔偿金的期限为13年,一审认定为14年不当,本院予以调整。据此,王光辉的残疾赔偿金为:56309.76元(36096元×12%×13年)。

一审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徐发明负全责,王光辉无责;王光辉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0749.45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医药费122691.19元(含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徐发明垫付12966.60元,泮水卫生院产生的805元),各方对责任比例划分及上述金额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即王光辉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217750.4元。由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在医疗项下赔付王光辉10000元(已垫付),剩余医药费99724.59元(122691.19元-10000元-徐发明已垫付12966.60元)由徐发明支付王光辉。剩余损失95059.21元(217750.4元-122691.19元)由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在伤亡项内赔付。故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还需赔付王光辉各项损失95059.21元,徐发明还需赔付王光辉各项损失99724.59元。

综上所述,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

二、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光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059.21元(不含已垫付的10000.00元);

三、限徐发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光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724.59元(不含已垫付的12966.60元);

四、驳回王光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00元,由徐发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0元,由徐发明负担200.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负担12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贺灿灿

员 施正高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梅

员 冯 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关于“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之规定。

本案中,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对徐光明尽到了提示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徐光明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由此,大地财险播州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保险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