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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会议 | 中盾证券委暨证券部成功举办第二十三期业务研讨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1 11:20:15 阅读量:122


中盾会议 | 中盾证券委暨证券部成功举办第二十三期业务研讨会

中盾会议 | 中盾证券委暨证券部成功举办第二十三期业务研讨会

2023-05-30 10:35:54


2023年5月26日下午,中盾证券专业委员会暨证券法律事务部在中盾北京总部619第一会议室举办第二十三期业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证券委委员魏珠祥律师担任主讲,主题是“发行人的独立性”,中盾证券委暨证券部成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了会议。

魏珠祥律师精心准备、旁征博引,紧紧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分享。

公司制度起源于十四、十五世纪的欧洲,公司制度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价值和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电气的发明。公司作为载体,积聚了社会个体资本,扩大了生产规模,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率。

公司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现实生活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和控股股东地位侵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不鲜见。公司独立性存在的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审核被否常见原因,也是公司上市后监管部门处罚的法定情形之一。

在证券领域,公司独立性一般包括资产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公司资产不独立,一般有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代垫款项、代为偿还债务、向公司借款、共用银行账户等情形;公司机构不独立多见的如机构混同等情形;公司人员不独立主要有发行人的高管等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兼职或领薪等情形;公司业务不独立主要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情形;财务不独立主要有共用财务核算系统、财务收付要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审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向发行人下发财务指标等情形。按照监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持续经营能力。

魏珠祥律师结合福成股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湖北汇富纳米等案例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逐一进行了解读。

魏珠祥律师分享结束后,证券委主任常成律师就日前布置的证券检索及文书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讲解,大家认真对照检查,不断改进提高。

中盾证券委暨证券部持续发力,学习内训不停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切从实战出发,不断提升业务素质。

撰稿:魏珠祥

摄影:刘远征

2023年5月27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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