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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家属如何分配?户口本上的成员都能分得赔偿金吗?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2/20 15:45:45 阅读量:225


       史铁生说:死是一件无须乎着急去做的事,是一件无论怎样耽搁,也不会错过了的事,死亡是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只是死亡虽然是个古老的玩笑,但是对每个人来说却是崭新的。它不仅是死者的不幸,还是生者的不幸。如果有人不幸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家属如何分配?户口本上的成员都能分得赔偿金吗?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王小云(化名)与严小碧(化名)长子王小洪(化名)在2021年6月27日不幸因工死亡,2021年6月29日,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云、严小碧及王小丽(化名)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自愿赔偿死者王小洪的亲属王小云、王小丽、严小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936000元。严小碧与王小云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王小洪(本案死者)、王小丽,后双方调解离婚。现双方就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意见不统一。那么,死亡赔偿金家属该如何分配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9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云,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小碧,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红波,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小丽,女,汉族,2000年7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小云、严小碧因与第三人王小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小云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湄潭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2.判决严小碧享有的死者王小洪死亡赔偿金的份额为140837.75元;3.本案一审、二审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严小碧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严小碧作为王小洪的母亲,却早在2012年,就已经抛弃死者王小洪,抛弃了整个家庭,对王小洪及第三人的生活从未进行过问,未尽抚养义务,王小云作为王小洪的父亲独自抚养两个子女长大,王小洪的死亡对王小云的精神打击及造成的影响是最大的。死亡赔偿金系根据与死者王小洪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配,王小云依法应当享有可分配死亡赔偿款三分之二的份额。严小碧与王小洪仅存在血缘关系,其对王小洪无任何感情而言,并在与王小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在9年的时间内从未联系过王小洪及第三人王小丽。在王小洪死亡后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对赔偿金账户进行冻结,该行为足以认定严小碧与死者亲近度、亲密度为零,原判决仅因血缘关系认为严小碧应享有王小洪死亡赔偿款281675.50元的份额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严小碧在此次诉争中存在违反社会道德、背离公序良俗的行为。综上,一审法院忽视重大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王小云的上诉请求。

严小碧针对该上诉请求辩称,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严小碧并没有抛弃家庭,与王小云离婚是因为遭受王小云的殴打,无论严小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分割死亡赔偿金份额的权利。王小丽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具备分配共有物的资格,该份额应由严小碧享有。

上诉人严小碧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湄潭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判决王小云支付给第三人王小丽享有的死者王小洪死亡赔偿金140837.75元归上诉人严小碧所有;3.本案一审、二审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王小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中有王小丽签字就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其享有分配王小洪死亡赔偿金140837.75元份额是严重错误的。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赔偿协议书可以明确得出王小丽不是受偿主体。本案中王小洪的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比照遗产进行分配,故王小丽无权参与本案的分配,其在一审判决中享有的死亡赔偿金份额140837.75元应判决归上诉人所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王小云针对该上诉请求辩称,王小丽作为王小洪长期以来共同生活的亲妹妹,有权分配1/6的份额,严小碧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原审第三人王小丽述称,王小丽是死者王小洪的亲妹妹,在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系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赔偿协议书对王小丽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严小碧未尽到作为一名母亲基本的责任,应当少分或不分。

严小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分割共有物(被继承人王小洪工亡获得的赔偿金)936000元,原、被告各享有1/2的份额4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小云与严小碧长子王小洪在2021年6月27日因工死亡,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案外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云、严小碧及王小丽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在贵州省绥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显示:案外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赔偿死者王小洪的亲属王小云、王小丽、严小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936000元,各方均同意将该款打入王小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尾号为7656账户内。后案外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赔偿款全部转账至王小云前述银行账户,现王小云的该账户余额为856000元。王小洪死亡后的安葬事宜,由王小云负责操持并支付了安葬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王小云在王小洪死亡后,还用其获得的赔偿款偿还了王小洪生前所欠债务22700元(贷款本金5000元及欠付案外人罗书林1500元、陆江江1500元、马和书500元、陈龙3000元、敖玉锋5200元、敖正禄6000元的借款),支付了聘请律师处理王小洪工亡事宜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另查明,严小碧与王小云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王小洪(本案死者,生于1997年8月15日)、王小丽(本案第三人),后双方于2019年8月27日经湄潭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在严小碧该次提起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中显示:双方已在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从双方分居生活起至王小洪工亡期间,王小洪、王小丽一直随王小云一起共同生活,王小云、王小丽、死者王小洪登记在一个户口簿内。在王小云、严小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小碧与案外人李某刚一起同居生活,并在2018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名李某鑫,在养。前述认定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547元,丧葬费为38273.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具有抚慰性质,在未分配前该款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分割,但在分割时不宜按遗产继承顺序来确定款项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份额,对于该款的分配应结合死者生前的生产生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及其家庭成员因死者的死亡对未来生活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后,予以综合认定。具体到本案,严小碧作为死者王小洪的母亲,王小云作为死者王小洪的父亲,双方属于王小洪的近亲属这一特定身份双方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死者王小洪生前一直与王小云及王小丽一起生活,王小洪的死亡对王小丽将来的婚姻生活环境及赡养父母压力等均存在较大影响,故一审法院认为王小丽作为与王小洪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应认定为死者王小洪的近亲属,其可以参与王小洪死亡后赔偿款的分配。具体到分配数额,王小云因处理王小洪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费用、代王小洪偿还的债务及为处理赔偿事宜支付的律师费,应予以先行扣除,故本案中可以用于分割的王小洪死亡赔偿款金额为845026.50元(获赔936000元-丧葬费38273.50元-已偿还王小洪生前债务22700元-赔偿维权律师费30000元)。因王小云对王小洪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且王小洪长期随王小云一起生活,故一审法院认为王小云享有赔偿款一半的份额较为适宜,即422513.25元(845026.50元×1/2);严小碧虽系王小洪母亲,但其长期未与死者王小洪共同生活,且其年老后有两个子女可以对其进行赡养(王小丽、案外人李某鑫),故一审法院认为严小碧分割281675.50元(422513.25元×2/3)较为适宜;王小丽作为死者的妹妹,长期与死者王小洪共同生活,王小洪死亡后加重了第三人对其父母的赡养责任及经济压力,故第三人王小丽在本案中可以分割140837.75元(422513.25元×1/3)。对严小碧请求中超过部分金额,与本案实际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王小云及第三人的部分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王小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严小碧享有的死者王小洪死亡赔偿款份额281675.50元;二、限被告王小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三人王小丽享有的死者王小洪死亡赔偿款份额140837.75元;三、驳回原告严小碧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小云提交了张芝贤的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张芝贤是死者王小洪的奶奶,有权分配王小洪的死亡赔偿金。严小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不享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资格。王小丽对该证据无异议。其余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张芝贤的户口簿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死亡赔偿金享有权利,不能达到王小云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中可用于分割的王小洪死亡赔偿金(主要构成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以下均以死亡赔偿金谓之)的数额为845026.50元均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问题。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了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的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死者遗产,但在分配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首先按照共同生活近亲属的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决定分配份额,在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同一顺序考虑适用均等原则。

就本案而言,王小云、严小碧系死者王小洪的父母,王小洪生前长期随父亲王小云一起生活,王小云对王小洪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王小云与王小洪在生活上联系密切,年老后对王小洪的赡养依赖程度相对较大,王小洪的死亡给王小云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王小云应予多分。严小碧虽系王小洪母亲,但并非与王小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王小洪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且其年老后有两个子女可以对其进行赡养,故严小碧可予少分。王小丽作为死者王小洪的妹妹,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双方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依赖关系,故其不享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类似情况还有张芝贤,本院不再赘述。一审法院认定王小丽享有死亡赔偿金分配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结合死者生前的生产生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及其家庭成员因死者的死亡对未来生活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后,本院认定王小云、严小碧对于王小洪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分别为70%、30%,即王小云分得591518.55元(845026.50元×70%),严小碧分得253507.95元(845026.50元×30%)。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小云、严小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

二、限王小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严小碧享有的死者王小洪死亡赔偿金253507.95元。

三、驳回严小碧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上诉人王小云负担1248元,上诉人严小碧负担29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41元,由上诉人王小云负担2592.30元,上诉人严小碧负担604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张瑛娟

审 判 员 吴梦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 瑾

书 记 员 任权贵

 

【律师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了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的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死者遗产,但在分配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首先按照共同生活近亲属的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决定分配份额,在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同一顺序考虑适用均等原则。

就本案而言,王小云、严小碧系死者王小洪的父母,王小洪生前长期随父亲王小云一起生活,王小云对王小洪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王小云与王小洪在生活上联系密切,年老后对王小洪的赡养依赖程度相对较大,王小洪的死亡给王小云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王小云应予多分。严小碧虽系王小洪母亲,但并非与王小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王小洪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且其年老后有两个子女可以对其进行赡养,故严小碧可予少分。王小丽作为死者王小洪的妹妹,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双方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依赖关系,故其不享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综上,结合死者生前的生产生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及其家庭成员因死者的死亡对未来生活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后,本院认定王小云、严小碧对于王小洪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分别为70%、30%,即王小云分得591518.55元(845026.50元×70%),严小碧分得253507.95元(845026.50元×30%)。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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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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