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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者因自身驾驶不当受伤,被帮工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2/19 14:36:43 阅读量:155


      为善者能力有大有小,善意并无差别,爱心涓滴成海。一个个平凡而动人的慈善义举,激励着更多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他人点灯撑伞,在助人的同时收获内心的丰盈。正能量因而得到传递,社会因而更加和谐。如果无偿帮工者因自身驾驶不当受伤,被帮工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9日,王小明(化名)由于需要木料使用,找到付华(化名)、王刚(化名)帮忙,三人驾驶小货车前往桐香樟林砍伐木料,之后王小应(化名)驾驶摩托车前来,并提供了将木料装车等帮助行为,装车结束后,王小明等人自行驾车离开,王小应骑摩托车在王小明等人后面,王小应在骑车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王小应颅脑外伤、右眼及右肩受伤,伤残鉴定为一个八级,三个十级。那么王小明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应,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王郢,贵州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明,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郭雪莲,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系楚米镇人民政府推荐。

上诉人王小应因与被上诉人王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小应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王小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王小明赔偿王小应127624.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在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上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导致责任划分明显对王小应不公平。第一,根据一审庭审调查认定,王小应与王小明之间认定为“无偿帮工关系”,该事实认定正确。一审认定因帮工位置是在偏远的山林中,往返的道路由于天黑路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王小应置身于这样的环境之中是由于提供帮工引起,继而认定王小应之伤是在帮工过程中产生,王小明应当承担责任。王小应为王小明提供帮工服务是“专门”前往目的地而进行,并非回家途中顺便为之帮忙,所以,王小应“专门前往目的地无偿帮工而受伤,其责任不应当过重承担”,一审法院的责任划分比例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责任划分明显对王小应不公平。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首先,如果王小明明确拒绝王小应帮工的,王小明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不存在这样情况;其次,根据王小应和王小明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案中,王小应“专门前往目的地为王小明进行无偿帮工而受伤”这一事实无需置疑,那王小应的过错是什么呢?诚如一审法院所说,王小应的确没有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再大,都不可能推定王小应“希望”自己受伤吧?但一审法院认定由王小应承担90%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责任,莫不是推定王小应的受伤一事是其“希望”的结果吧。第三,王小应受伤的情况,其所受之伤最终被评定为一个八级,三个十级,后续治疗费45000元。王小应因未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导致其身负八级伤残加三个十级伤残,后期还需要治疗费用45000元,而一审认定其承担90%的责任真的是公平公正的吗?这会不会与我们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驳?这会不会让广大人民群众、普通百姓丧失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第四,关于责任的划分问题。王小应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是没有异议的,也同意按照王小应与王小明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小应的过错不应该过于放大和承担。首先,王小应是“无偿帮工”,无偿帮工是没有收取费用的,是义务的;而无偿帮工这一行为也是应该得到社会的大力弘扬和肯定的,王小应因为无偿帮工而承担90%的责任,这无疑会打击义务帮工人的积极性和信心。其次,王小应认可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根据法律应当承担属于自己过错的相应责任,但该责任王小应认为不应当高于60%,也就是说王小应认可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按照4:6的责任划分比例是公平公正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在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上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导致责任划分明显对王小应不公平。

王小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划分10%责任给王小明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王小应与王小明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但王小应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在无偿帮工结束后系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王小应发生交通事故完全与王小明无关。2.一审已查明王小应并不需要从事后续帮工服务工作,一审王小应向法庭做虚假陈述,但两名证人均证实根本不需要从事后续服务工作,一审已认定了该事实,这就足以说明王小应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系自身过错造成,与王小明无关。3.王小应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小应在治疗期间,王小明为其垫付医疗费39800元,而且王小应向医保部门出具书面《承诺书》已证明无第三方责任,并且从医保部门报销6万多元,对这一事实一审未作评判,也未在损失中扣减除。从王小应的《承诺书》足以证明王小明无责任。4.本案是王小应自身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至于一审中认定“天黑路滑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没有事实依据。作为摩托车驾驶人员,应当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确保在安全条件下通行,但王小应并未注意到安全责任,而且当时并不存在路滑,以没有交警部门等有关资质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从而说明一审认定“天黑路滑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依据,为此认定王小明承担10%的责任错误。王小明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王小明并没有任何过错。二、一审判决王小明承担责任错误。由于王小应系自身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所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在无偿帮工结束之后,王小应已认可无第三方责任,并且报销有6万多元医疗费,只有在无第三方责任情况下才能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王小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一审认定道路存在完全隐患无事实依据,完全系王小应自身驾驶不当,未尽到完全驾驶注意义务造成。因此,一审判决王小明承担10%的责任不当,对王小明是显示公正,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三、王小应上诉理由不成立。王小应认为其对王小明无偿帮工,作为受雇人承担责任40%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王小应起诉的健康权纠纷,而一审是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无论是健康权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均适用侵权责任,而本案王小明毫无过错,并无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审判决王小明承担10%责任本身就错误。更谈不上承担40%的责任。因此,王小应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认定“天黑路滑存在安全隐患”无事实依据。由于王小应自己交通事故受伤与王小明无关,一审判决王小明承担10%责任不当,王小明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为此,王小明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小应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王小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王小明赔偿王小应共计人民币39243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9日,王小明由于需要木料使用,找到证人付某、王某帮忙,三人驾驶小货车前往桐梓县马鬃乡小坝村茅子平组小地名为香樟林的地方砍伐木料,之后王小应驾驶摩托车前来,并提供了将木料装车等帮助行为,装车结束后,王小明等人自行驾车离开,王小应骑摩托车在王小明等人后面,王小应在骑车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王小应颅脑外伤、右眼及右肩受伤,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凌晨即2019年11月10日王小应被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3天,期间王小明垫付医疗费39800元,王小应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一个八级,三个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应称受伤是由于王小明雇请其提供劳务产生,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虽然王小明认可之前双方存在雇佣的事实,但否认本案曾要求王小应提供劳务,且王小应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务关系,由于王小应向王小明提供服务是事实,王小明未明确拒绝,因此认定双方之间为无偿帮工关系。王小明提出王小应的受伤是在帮工结束后,自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小明没有要求王小应提供护送服务,王小明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因帮工位置是在偏远的山林中,往返的道路由于天黑路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王小应置身于这样的环境之中是由于提供帮工引起,故认定王小应之伤是在帮工过程中产生,王小明应当承担责任,考虑到王小应受伤主要是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起,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认定王小应和王小明按照9:1的比例承担责任。王小应的损失有,1、医疗费为93937.27元;2、误工费,55986元/年(贵州省农、林、牧、渔业2020年标准)÷365天×90天(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予以认可)=13804.77元;3、护理费,43595元/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20年标准)÷365天×43天=5135.85元;4、营养费,50元/天×43天=215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3天=4300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7、残疾赔偿金36096元/年(2020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0.33(1个伤残8级、3个伤残10级)=238233.6元;8、后续治疗费45000元;9、鉴定费15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14000元。以上共计为418561.49元,故王小明应当承担41856.15元,因王小明已垫付39800元,故王小明还应支付2056.15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王小应损失2056.15元。二、驳回王小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07元,王小明负担131.07元,王小应负担1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据王小明申请的证人王某陈述装完木料结束的时间是下午五六点钟左右。

本院认为,王小应、王小明对一审认定双方为无偿帮工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王小应为王小明装完木料回程的过程中骑车摔伤,王小应系为王小明装木料才途径事发路径,故王小应事发时亦属于提供帮工的过程中。但王小应系因自身驾驶不当发生的事故,对此王小明并无过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王小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王小应上诉请求王小明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王小明在一审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赔偿王小应41856.15元时,其并未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小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虽有不当,但因王小明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2元,由王小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审 判 员 李 成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颜 穗

书 记 员 汪 建 霞

 

【律师说法】

王小应、王小明对一审认定双方为无偿帮工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王小应为王小明装完木料回程的过程中骑车摔伤,王小应系为王小明装木料才途径事发路径,故王小应事发时亦属于提供帮工的过程中。但王小应系因自身驾驶不当发生的事故,对此王小明并无过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王小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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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偿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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