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抓紧时间赶快生活,因为一场莫名其妙的疾病,或者一个意外的悲惨事件,都会使生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因病死亡,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是否为定残之日到死亡之日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02月03日,陈小争(化名)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速上时,与由彭明(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杨小桥(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乘客杨小龙(化名)一人轻微受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22年11月4日,杨小龙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提出的受害者杨小龙于事故发生后因病去世,因此残疾赔偿金应计算至其死亡之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6民终1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负责人:连某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贵州黔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贵州黔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桥,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务工,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江,男,1980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务工,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务工,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争,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自由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
负责人:欧某燕,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公司员工。
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桥、杨某江、张某、陈某争、彭某、中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3)黔06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金额为110051.5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适用法律错误。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评定伤残等级后因病死亡,由于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该事实的发生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本案中,伤者于事故发生后因病死亡,对于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至死亡之日,原审法院直接按照16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三原审原告在本案中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不得进行继承。一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支持明显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原告的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杨某桥、杨某江、张某、陈某争、彭某、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未答辩。
杨某桥、杨某江、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原审被告依法赔偿原审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9项合计148047.2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原审被告依法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02月03日,陈某争驾驶贵F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瑞高速由贵州省铜仁市往湖南省凤凰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杭瑞高速1333公里800米处时,与由彭某驾驶的湘NO****号小型轿车,杨某桥驾驶的浙CT****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浙CT****号、湘NO****号、贵FJ****号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某龙一人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后依法认定陈某争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杨某桥及杨某桥车上乘客杨某龙均无责任。陈某争驾驶的贵F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彭某驾驶的湘NO****号小型轿车在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合同期限内。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杨某龙被送至铜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于2022年3月2日出院。该院主要诊断为:1、骨盆多发骨折;2、痛风性肾病慢性肾衰竭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3、右前臂人工动静脉瘘成形术后;4、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Ⅱ级;5、**表面抗原携带者;6、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并股总动脉斑块形成;7、高脂血症;8、骶丛神经损伤;9、老年性骨组织疏松症;10、慢性胃炎。杨某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合计28200.73元,出院后复查花费门诊费585.5元,原审被告未垫付过任何费用。2022年8月23日,杨某龙向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1、伤残等级鉴定;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评定。后该机构出具贵彰正司鉴【2022】法临鉴字第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杨某龙之损伤致残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杨某龙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本次鉴定费用为1300元。
另查明,2022年11月4日,杨某龙因疾病死亡,杨某龙的父母及配偶也早已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长子杨某桥,次子杨某江,三女张某即本案三原审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某乙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某乙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乙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中陈某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肇事时在保险期间内,故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其驾驶车辆投保的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与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提出的本案受害者杨某龙于事故发生后因病去世,因此残疾赔偿金应计算至其死亡之时的辩解意见。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定型化的赔偿,属于财产性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现有法律对受害人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问题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受害人杨某龙伤情经鉴定达到残疾等级,即取得赔偿获得权,该权利并不因其死亡而减少或消灭。故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与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要求残疾赔偿金应计算至受害人杨某龙死亡之时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两某乙公司提出杨某龙超出医保标准部分及不合理用药部分不予赔付的抗辩理由,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乙公司不得仅以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还应对费用超出医保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某丙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龙的医疗费超标及存在不合理用药的情况,因此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现对杨某龙产生的各项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述如下:1.医疗费,杨某龙的住院费用为28200.73元,出院后复查门诊费585.5元,合计28785.23元,予以支持;2.残疾赔偿金,依据《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的规定,事故发生时杨某龙已年满64岁,按照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65737元(41086×16×0.1);3.护理费,护理期限为90天,原审原告主张1261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营养费,原审原告主张4500元(50元/天×90天),予以支持;5、交通费800元,结合原审原告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在往返医院过程中的确需要交通费用,予以支持;6、精神抚慰金,原审原告主张4000元,考虑十级伤残的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7、鉴定费用,原审原告主张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8、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审原告主张27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19438.23元,上列赔偿项目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上述费用合计35985.23元(28785.23元+2700元+4500元)由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1800元,由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18000元,剩余16185.23元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赔付;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3453元(800元+1300元+12616元+65737元+3000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由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范围内按比例赔付7586.64元(83453×18000/198000),剩余75866.36元,由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综上,某某联合财保沅陵支公司应赔偿三原审原告的费用总共为9386.64元,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应赔偿三原审原告的费用总共为110051.5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桥、杨某江、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51.59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赔付93866.36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付16185.23元);二、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杨某桥、杨某江、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386.6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元,原审原告预缴1630元,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承担1329元,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承担25元,依法退回杨某桥、杨某江、张某案件受理费276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正确。关于本案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上诉提出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因病死亡,其近亲属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计算方式是定型化赔偿,设置了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间,伤残一经确定,残疾赔偿金即成为受害人确定的可期待利益,人的生命长短属于未知范畴,残疾赔偿金不会因为受害人生活超过20年而做延长性赔偿,同理,也不会因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意外去世而减少其赔偿金请求权,若根据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的长短来决定获得多少残疾赔偿金,这对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是极为不公的。杨某龙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4周岁,一审法院按照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6573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上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具有一定的专有性,不得进行继承,三原审被告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杨某龙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给杨某龙本人及其家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一审酌情支持3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某财保福清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静云
审 判 员 向前
审 判 员 吴万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涛
书 记 员 龙丹
【律师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计算方式是定型化赔偿,设置了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间,伤残一经确定,残疾赔偿金即成为受害人确定的可期待利益,人的生命长短属于未知范畴,残疾赔偿金不会因为受害人生活超过20年而做延长性赔偿,同理,也不会因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意外去世而减少其赔偿金请求权,若根据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的长短来决定获得多少残疾赔偿金,这对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是极为不公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郑贴侨律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