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经过案例的整理及分析,法院一般认可的追偿比例在15%-100%不等。
就追偿比例的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的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务案例中,若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乃至达到犯罪程度的,有法院也认定用人单位可以全部追偿其直接损失;
因此,综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首先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要明确约定员工失职承担赔偿责任及方式,其次要制定合法有效且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再次要对相关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最后也是同样很重要的就是及时搜集、保留员工工作存在过错的证据,作为求偿的证据材料。
(2020)沪0114民初20940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事故发生于被告为原告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被告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来判定。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系重型货车,在装载货物且行驶过程中将飞翼门锁扣锁上,是货物安全和道路安全的保障,因此,车辆行驶中锁好飞翼门锁扣是一种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被告作为专门从事运输的驾驶员,理应知晓该操作规范并知晓锁扣未锁情况下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事发当天系雨天,被告在运送货物时应当更为谨慎和注意。被告未将涉案车辆飞翼门锁扣锁上导致事故发生,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便如被告所述涉案车辆锁扣损坏,被告作为驾驶员也应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原告,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被告在未将损坏情况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仍然运输货物而发生本案事故,被告该行为也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原告就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提出追偿。此外,原告系用人单位和车辆管理单位,具有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且不因被告的过错而免除。就本案事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不当之责。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
(2021)沪03民初572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原、被告系劳务关系,被告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刑事责任,显属重大过失,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巧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512,092元,并归入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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