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博士:
责任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保险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和免赔额(Deductible)在保险实践中是常见的行业惯例。保险责任限额,亦称为赔偿限额,指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
不同于免赔率是损失的一定比例,免赔额通常是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固定金额,主要旨在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激励被保险人采取损失预防措施并稳定保费成本。通常来说,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免赔额在实务中有绝对免赔额与相对免赔额两种类型:
- 绝对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免赔额以内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责任限额。
- 相对免赔额是指当损失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限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董责险保单中约定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即只要损失金额未超过免赔额,保险人都不予赔偿。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了免赔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之上的损失,最高不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为方便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一:保险责任限额每次索赔1000万人民币,免赔额每次索赔300万人民币,被保险人因某虚假陈述行为产生可保损失200万人民币,因损失金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示例二:保险责任限额每次索赔1000万人民币,免赔额每次索赔300万人民币,被保险人因某虚假陈述行为产生可保损失1000万人民币,保险人应赔偿700万人民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内损失300万人民币。
示例三:保险责任限额每次索赔1000万人民币,免赔额每次索赔300万人民币,被保险人因某虚假陈述行为产生可保损失1300万人民币,保险人应赔偿1000万人民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内损失300万人民币。
示例四:保险责任限额每次索赔1000万人民币,免赔额每次索赔300万人民币,被保险人因某虚假陈述行为产生可保损失1600万人民币,保险人应赔偿1000万人民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内损失300万人民币加上超过责任限额以上的300万人民币,共计600万人民币。
以上示例总结如下表:
|
损失金额
|
责任限额 |
免赔额 |
保险赔偿金额 |
被保险人自负额 |
| 200 |
1000 |
300 |
0 |
200 |
| 1000 |
1000 |
300 |
700 |
300 |
| 1300 |
1000 |
300 |
1000 |
300 |
|
1600 |
1000 |
300 |
1000 |
600 |
单位:万元
在责任保险理赔实务中,保险人在保险赔偿时往往以保险责任限额应当扣除免赔额作为抗辩理由。笔者认为,除非保险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这种做法通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与行业惯例,因为市场通行的董责险保单中一般都约定免赔额的适用对象是“损失”(Loss),而不是“保险责任限额”,即可保损失应先扣除免赔额,然后在责险限额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责任限额应当扣除免赔额,对于往往设置高额免赔额的董责险保单来说,可能产生保险赔偿金低于免赔额甚至是负数的奇怪结果,不符合董责险的投保目的。
正如武汉海事法院在一起涉及雇主责任险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号:黄元某、黄继某、闫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中指出,责任险保单免赔额的正确适用方法应为:“先就损失扣除免赔额,再根据责任限额赔付,也就是说不是直接根据责任限额数额扣除免赔额......在实际损失大于责任限额的情况下,依然就责任限额再扣除免赔,实际上就失去了责任限额的意义。”
鉴于此,为避免理赔实务中因为免赔额的适用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建议在投保时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清楚保险责任限额与免赔额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表述为:“免赔额不消耗保险责任限额”或“保险责任限额应适用于免赔额之上的金额”,其英文版对应可表述为:“Deductible shall not erode the Limit of Liability” 或“The Limit of Liability shall appy over and above the applicable Deductible”。
此外,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依法对免赔额及其相关约定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赔额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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