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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否应该按照精神和肢体两个部分赔偿?护理依赖如何划分?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2/6 22:59:59 阅读量:276


      公路修到家门口,“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成为历史,广大农民群众“出门水泥路、抬脚上客车”;高铁网络不断延伸,早上在西安吃泡馍、中午到成都吃火锅变为现实;民航快速发展,坐飞机日益成为大众出行方式。只是意外难免发生,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致残,护理费是否应该按照精神和肢体两个部分赔偿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陈小琼(化名)申请再审称,定残后的护理费,依法应按照精神障碍部分护理依赖、肢体残疾部分护理两个部分护理依赖计算予以赔偿。原审判决定残后的护理费仅按一个部分护理依赖计算,既不符合常理,也有悖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其主张护理依赖费仅按50%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赔偿,有损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那么,护理依赖费到底该如何计算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02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琼,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成,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国,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盘某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某琼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国、六盘某某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2)黔0201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琼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定残后的护理费,被申请人依法应按照精神障碍部分护理依赖、肢体残疾部分护理两个部分护理依赖计算予以赔偿。原审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定残后的护理费仅按一个部分护理依赖计算,既不符合常理,也有悖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理由如下:一、重庆鉴定机构鉴定再审申请人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系对再审申请人精神障碍的鉴定,而贵阳鉴定机构鉴定再审申请人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系对再审申请人肢体伤残的鉴定,精神障碍的护理依赖与肢体伤残的护理依赖不是同一医学概念,实践中,精神障碍人员的护理与肢体残疾人员的护理有很大的区别,两者之间没有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正如人之双手,左手与右手不能替代,故由此产生的护理费,即精神障碍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与肢体残疾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应分别计算由被申请人赔偿;二、钟山区人民法院(2022)黔0201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对再审申请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费仅按50%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赔偿,有损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书以“二份鉴定意见书未明确依赖程度的百分比”为前提,得出“再审申请人要求合并计算为全部护理依赖,即100%的护理依赖程度主张护理依赖费于法无据,故本院酌情认定再审申请人定残之后的护理依赖为50%”的结论,该前提与结论之间在逻辑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据该前提不能推导出该结论,该结论不能客观反映再审申请人精神障碍与肢体残疾都需要护理的客观事实。再审申请人精神障碍的护理依赖程度为50%,肢体残疾的护理依赖程度为50%,原审判决对定残后的护理费仅按50%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事实上完全否认了另一个50%的护理依赖的存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2)黔0201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李某国、六盘某某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再审申请人陈某琼误工费、定残前护理费、定残后护理依赖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74563.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原审判决按照护理依赖程度50%计算再审申请人定残后的护理费是否妥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某琼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伤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评定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身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但鉴定意见书中并未对护理依赖程度比例进行明确,结合再审申请人陈某琼伤残情况及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原审判决按照护理依赖程度50%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陈某琼主张应当按照护理依赖程度100%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于法无据,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某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琼的再审申请。

长 陈代艳

员 李**

员 唐丽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嫡

员 严秋玲

 

【律师说法】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工资(元/天)x护理时间(天)x护理人员(个)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天数(天)x护理人员(个)注意: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结合再审申请人陈某琼伤残情况及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原审判决按照护理依赖程度50%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陈某琼主张应当按照护理依赖程度100%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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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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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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