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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出事故,挂名车主要承担责?(超过诉讼时效还能申请再审吗?)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7 18:54:48 阅读量:104


     

      诚信是一朵兰花,高洁地盛开在人们的心田;诚信是一杯香茗,氤氲了人们的心田;诚信是一首歌曲,唱响在世界的上空。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然而,如果自己帮助失信的朋友购买车辆,成为挂名车主,而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21月下旬何明(化名)找何小雄(化名),称其欲贷款购买一辆车,但苦于自己征信问题而无法购买,向何小雄借用身份为其贷款和买车。何小雄称自己碍于朋友关系,不好拒绝,同意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续。于是二人于2022127日签订了《委托代购车辆合同协议》双方一同去办理了购车及贷款捌万陆仟元的手续。合同中明确规定因何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何明负责,申请人何小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实际车主何明管理不当,将车借给无驾照的曾华(化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何小雄认为是自己搬家一时找不到该份合同,无法证明自己是挂名车主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对何小雄与何明、曾华承担责任的不利判决。何小雄在诉讼时效过期后申请再审。法院是否会允许再审?何小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黔03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某雄,男,199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某,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9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再审申请人何某雄因与被申请人曾某、何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4)黔03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某雄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何某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22年1月下旬何某找何某雄,称其欲贷款购买一辆车,但苦于自己征信问题而无法购买。向何某雄借用身份为其贷款和买车。何某雄碍于朋友关系,不好拒绝,同意借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其购买车辆和在上汽金融和汇通租赁办理贷款手续。于是二人于2022年1月27日签订了《委托代购车辆合同协议》双方一同去办理了购车及贷款捌万陆仟元的手续。合同中明确:1.何某以何某雄名义代购该车。2.对车款、按揭还款、保险、各种配套费、产权转让过户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何某及时足额支付,所有车辆有关证件等资料由何某保管。何某雄不承担由于购买该车和转让该车产权所引起的任何费用。3.何某雄所代购的该车所有权归何某所有,何某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权利。4.何某雄自愿负责帮助甲方代购该车,该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所有权利均与何某雄无关。5.因条件限制不能直接将该车产权办至何某名下,暂办至何某雄名下。何某要将产权变更在自己名下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何某雄协助办理。未过户前的年审等,何某雄协助完战。6.因何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何某负责,申请人何某雄不承担任何责任。何某按照合约每月按时将车贷款转给何某雄或何某雄女朋友刘雁瓴,由何某雄或其女友刘雁瓴转给上汽金融和汇通租赁二个平台还款。由于实际车主何某管理不当,将车借给无驾照的曾某,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此案。在事故科和一审庭审中,何某雄一再强调自己是借名车主,何某也承认。由于何某雄搬家一时找不到该份合同,无法证明自己是挂名车主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对何某雄与何某、曾某承担责任的不利判决。现申请人终于找到了《委托代购车辆合同协议》以及自己和女朋友与被申请人何某的转账聊天等依据,均可证明实际车主是何某的事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人何某雄恳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从本案程序上看,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若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未提起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其另行申请再审,已无再审利益。其次,从实体处理上,原审法院(2023)黔0302民初1572号案件庭审记录载明“审:贵C****车辆属于谁的?何某雄:属我所有。审:车辆是何某雄的,为什么是曾某在使用?曾某:向何某借的车钥匙。审:车钥匙为什么在何某手上?何某:向何某雄借用。何某雄:是何某向我借用车钥匙。审:何某,曾某向你借车钥匙是否属实?何某:属实。审:曾某你有无驾驶资质?曾某:没有。审:何某雄,你出借车是否向何某告知不能外借?有无证?何某雄:告知,但是没有证据提交”。何某雄在该案庭审中自认系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系将车辆借给何某使用,该案判决何某雄与曾某、何某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某雄未上诉提出异议。原审判决依据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由何某雄、曾某、何某对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无不当。何某雄再审主张与其在(2023)黔0302民初1572号案件庭审中的陈述矛盾,其主张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雄的再审申请。

长 文小琼

员 刘娟娟

员 赵 凯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喻 军

员 张晓丽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16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且应当在上诉期间内申请再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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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借名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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